炖二级保护动物,还敢发视频!这个网民“火”得很特别……

炖二级保护动物,还敢发视频!这个网民“火”得很特别……


最近,一段网络“烹饪”视频引起网友关注,有人一眼就看出,这段视频有大问题!

目前,视频上传者已被渔政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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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吃湟鱼者被处以行政处罚


10月18日下午,记者从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获悉,经调查,“网传烹煮湟鱼视频”中的鱼类为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湟鱼,视频发布者被处以罚款的处罚。

16日,在西宁市公安网安支队的配合下,执法人员在西宁市城东区建国路一处市场找到视频发布者马某某,按照法律程序对其讯问,并带领嫌疑人对购买现场进行指认,对鱼类辨认样品予以辨认。

经讯问、现场指认和辨认,马某某承认所购鱼类为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湟鱼,对烹煮湟鱼一事供认不讳。

经调查,马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相关人士表示,渔政部门在对此次事件调查取证的同时,联合辖区派出所在重点区域大力宣传省人民政府封湖育鱼《通告》精神,呼吁广大市民“不买、不卖、不食”湟鱼,并对重点市场进行了执法检查。


2

在网上发了个“炖鱼”视频,

网友却发现大问题!


10月13日,网络视频平台上一则“炖鱼”的视频热传。

定位为青海西宁的网友“哈凯哥”发布的视频中,数条鱼在锅内被烹煮:

不少网友认出,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湟鱼。


网友“没有名字”评论称,“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保护青海湖、保护湟鱼是每个青海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湟鱼是裸鲤的俗称,产自青海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它在鱼类中属鲤科,学名叫做“青海湖裸鲤”。


据了解,青海湖湟鱼已被纳入《青海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多年,是明令禁止捕捞的鱼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海洋及跨省区流域的禁、休渔办法,由农业部制定。因各地水域、季节等的不同,像青海湖这样的内陆水域的相关规定由地方负责制定。

青海湖湟鱼处于青海湖“水—鱼—鸟—草地”生态系统核心地位,湟鱼资源的衰竭将会破坏整个青海湖生态系统的稳定。1964年被列为我国重要或名贵水生动物,1979年被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列为保护对象,2004年在《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被列为濒危物种。

3

渔政:

食用湟鱼并拍视频传播的行为十分恶劣


“食用湟鱼并拍视频传播的行为十分恶劣,湟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湟鱼是违法的。”青海省渔政管理总站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李先生表示,青海省政府已颁布对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该通告明令禁止单位或个人加工、销售、食用湟鱼。

10月16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经网友举报,该“烹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视频已做下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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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食国家保护动物

将面临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非法捕杀、售卖、食用国家保护动物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不胜枚举。

2015年,黄某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松雀鹰”,还将猎捕、煮食照片上传到网络。被告人黄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8年1月,被告人匡某某用其几年前在集市上购买的猎夹,共猎捕四只野鸡,捕获后将野鸡杀死,用剪刀等工具将野鸡剥皮,野鸡肉被当菜食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匡某某猎捕、杀害的野鸡均为白冠长尾雉,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被告人匡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匡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20000元。


所以,

奉劝那些爱好野味、

喜欢刺激的人士,

一定要收手!

不然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新华网、中国青年报(ID:zqbcyol),综合西海都市报、澎湃新闻、科技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