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简称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处省略其他的条款。

一、过渡期间,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1.按照过渡期安排,对于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工薪所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基本减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规定的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2018年10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修改前的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旧税率表。

举例:惠某2018年的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没有发,到10月份发放了,那么工资按照之前的政策税率还是新政策税率呢?
答案自然是按照新政策税率啦。
那就有人问了,如果我17年的工资还有1个月没有发,在今年2018年10月份之后发,应该按照哪个政策呢?呵呵,我想只要第一个例子看懂了,那么这个就无此疑问了。按照10月1日后实际取得、10月1日后实际取得、实际取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其中:基本减除费用为5000元/月,规定的工薪个税所得税率表如下:

注:自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给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800元变更为每月5000元,与中国籍个人一致。

注:纳税人在过渡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扣除个税新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友好提示:速算扣除额的计算公式: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举例计算速算扣除额:第3级 12000*(20%-10%)+210=1200+210=1410

举例说明:
中国居民李某2018年10月应发工资7000元,扣除当月基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个人负担的社保支出2000元后,李某10月份实际到手工资5000元,则李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7000-2000-5000=0元。(减去的5000元是个税扣除标准)
(2)本月工资应纳税额=本月工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0*3%=0元。

(此处注意:扣除的基本社保,不包括企业缴纳的社保,只包含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

个税中的专项扣除标准下次呈览。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税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交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不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