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泳馆更衣室猝死,家属索赔160万元,北京大兴法院判了……

男子游泳馆更衣室猝死,家属索赔160万元,北京大兴法院判了……

男子张某在游泳馆游泳时猝死在更衣室,张某家属认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错过黄金抢救时机,于是将游泳馆告至大兴法院,索赔160多万元。记者今日获悉,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所致,而在救治过程中,游泳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求。

今年1月6日,张某和另外三名亲属持会员卡,到被告经营的游泳馆游泳健身,后被发现晕倒在馆内更衣室。

原告认为,由于游泳馆经营管理混乱,缺乏专业医护人员,未在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错过黄金抢救时间,也无人通知张某结伴同行游泳的亲属,直至其他旁观人员联系医院急救人员赶到时,张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张某的妻女和母亲将游泳馆的经营公司诉至大兴法院,他们认为,作为高危性体育项目的经营场所,应对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160余万元。

被告公司答辩称,根据游泳馆监控视频显示,在游泳过程中,张某曾蹲在泳池边捂着胸口,后返回更衣室,之后再度回到泳池,很快,张某再次返回更衣室,便没有再出来。

被告公司称,张某回到更衣室不久后,服务员就发现了晕倒半躺在凳子上的张某,便跑到前台喊人,游泳馆的会员拨打了120,游泳馆的主管对张某进行了急救,同时又拿了10粒速效救生丸放入张某舌根下面。之后,游泳馆的主管和医护人员一起将张某送到了医院抢救。

遗憾的是,张某因医治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可能,急性心肌梗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张某的死亡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张某在游泳时已经自己感到不适,离开泳池上岸后自行进入更衣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并非在游泳中发生溺水而产生的窒息、心脏骤停,由此可见,张某的发病与被告公司的管理在客观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公司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证书》,亦有日常应急演练记录,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被告宾馆健身公司具备泳池的安全保障条件,并且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另外,在整个配合救治过程中,被告公司员工并无明显的疏忽和过错,从职责上及能力上看,不能苛求其对所有发生于泳池以外的其他突发性疾病进行专业性的救治,而且,且更衣室相对而言是一个较为私密的空间,张某的病严重发作并非更衣室存在不安全性所致。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张宇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TF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