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从何时发放?

达到退休年龄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从何时发放?

最近有朋友的家属达到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也缴满,但因在外地打工导致退休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咨询滨哥退休金应当从何时计发的问题,滨哥谨慎的搜索了下目前已经公开的政策文件,发现不同的省份有着不同的规定,滨哥仅仅以山东省为例,按照目前已经公开的政策文件来阐述下对这个问题的个人看法。

近年来,经常会出现参保人员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及时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现象。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和灵活就业参保人群,经常会忘记相应的退休时间。通常以为只要缴费到符合退休条件就会自动发放养老金,这往往是个误区,目前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应当由参保人员所在的单位进行退休审批和待遇核定的申报手续,只有办理完这些手续才能够领取退休金,那么如果未能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应当从何时计发呢?1999年颁布的《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从这段文字来看,养老金计发时间是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意味如果退休手续申报办理时间延后了,也将从延后月份的次月开始领取退休金。但在执行中出现了问题,退休手续办理涉及单位、个人、和人社部门,导致未能及时办理的原因有很多,责任很难界定,2001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规定: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计发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需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起计算。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这段文字一共3句话,综合第1句和第3句话可以这么理解,首先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未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退休金的计发时间应当还是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其次办理退休手续是单位和人社部门之间的公对公业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符合办理退休条件时,单位应当及时的向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只要提出了申报,无论退休审批的办理过程有多长(如社平工资未出拖延),或者说退休审批的结果是不是能够办理退休,比如女职工(干部身份)达到50岁缴费也满15年,用人单位不好判断是否能办理退休,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必须及时的提出申报,不要考虑最后的审批结果,如果审批结果能通过,那么肯定会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领取退休金,不通过也不会对单位有何影响,但是如果单位未能及时申报,那么社保基金只能从单位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发放养老金,而由于单位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导致达到退休年龄至单位申报办理退休月份这段时间应当发放的养老金,职工可以主张由单位来支付,因此综合来看,单位应当高度注意这个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微企业的HR们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管理单位,不要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耽误了职工的退休金计发,甚至给单位来不必要的麻烦。

最后,滨哥想从立法的精神角度再来叨叨下这个问题,既然缴纳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及时领取养老金来保障晚年生活,那么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退休手续无法及时办理,滨哥认为都应当从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发放养老金,保障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才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内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