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老板指派帮人干活 雇员受伤致残

受老板指派帮人干活 雇员受伤致残

法院一审判雇主赔偿,二审判雇主和被帮者共同赔偿137万余元

辽宁大连一名雇主安排雇员到他人大棚帮忙,没想到大棚坍塌,雇员受伤致残。雇员的赔偿应由雇主承担?还是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近日,大连市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终审判决。

案情经过

雇主指派雇员帮别人干活 雇员发生意外致伤残

刘先生在大连市普兰店区经营一处大棚,以每天80元雇老于干活。2017年1月29日16时30分许,刘先生安排老于到傅某夫妻经营的樱桃棚上帮忙推草帘。在众人推草帘过程中,大棚坍塌,老于从大棚顶摔到地上,受伤严重。

随后,老于被送到普兰店区中心医院急诊治疗,后转院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老于共住院治疗44天,一共花了12万余元医疗费。老于受伤后,刘先生给付1000元,傅某给付2万元。

经鉴定,老于构成二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一处。老于将刘先生、傅某夫妻起诉到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8万余元。

一审判决

雇主赔偿雇员1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依据老于所提供的录音证据,老于是受到刘先生的指示而到傅某夫妻经营的大棚帮助推草帘,其行为是大棚经营者间的习惯互助行为,因此,老于推草帘之行为,应视为为雇主所从事的雇佣活动,老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刘先生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作为雇主,指示雇员老于到傅某夫妻经营的大棚处推草帘,老于在从事雇主指派的推草帘的工作时受伤,并非从事雇主指派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受伤,因此刘先生与傅某夫妻之间构成了不要求报酬的帮工行为,老于的损害是在刘先生指派下为傅某夫妻帮工所致,刘先生对老于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傅某夫妻追偿;老于主张三被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老于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老于所受损伤系大棚倒塌造成,傅某自认案涉大棚应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大棚的倒塌是老于无法预见的,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老于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刘先生应对老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赔偿老于各项损失137万余元。

二审判决

雇主和被帮者共同赔偿

一审判决后,刘先生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由应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和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根据刘先生在录音中的陈述,老于是接受刘先生的指示后才帮傅某夫妻推棚顶草帘,所从事的劳务活动是在刘先生的指示范围内,仍应定性为提供劳务。刘先生指示老于去傅某家帮忙应属大棚经营者之间的互助行为,老于与傅某夫妻之间实际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刘先生作为雇主未能尽到必要的提醒和风险防范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傅某作为案涉大棚经营人自认案涉大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大棚的倒塌是老于无法预见的,老于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责任。老于与傅某夫妻之间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老于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傅某夫妻作为被帮工人和受益方未予拒绝帮工,应当对老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傅某自认案涉大棚应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傅某夫妻作为大棚经营管理人、使用人,未尽到安全监督和大棚的维护、管理职责,亦存在重大过错,对老于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承担的是雇主的替代责任,傅某夫妻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老于同时起诉刘先生和直接侵权人傅某夫妻承担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先生上诉主张傅某夫妻作为侵权人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直接判令傅某夫妻向老于承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刘先生、傅某夫妻共同赔偿老于各项损失137万余元;刘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傅某夫妻追偿。

来源:半岛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