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登记时强行要求提供公证,违法!

最高法:在房产买卖、继承,赠与登记时强行要求提供公证,违法!

自法定继承和受遗赠本质上是一项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1991年以来,房产登记部门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房产登记时提交经过公证的相关材料。这一做法业已成为因继承、受遗赠进行房产登记的基本要求和惯例。这一行为的合法性一直饱受争议,强行公证给当事人带来经济负担和诸多不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案例》的方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纠正,明确“房产继承,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并非必须办理公证”的基本原则,确定拒绝为不能出示遗嘱公证书的遗嘱受益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违法。
【案例】

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

基本事实

2011年5月23日,曹振林亲笔书写遗嘱,将其所有的房产及一间储藏室及其名下存款、物品无条件赠给原告陈爱华。曹振林去世后,原告经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作出公证,声明接受曹振林的全部遗赠。2011年8月3日,原告携带曹振林遗嘱、房产证、公证书等材料前往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建局下设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拒绝。2011年10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于2011年10月27日书面回复,以“遗嘱未经公证,又无‘遗嘱继承公证书’”为由不予办理遗产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性规范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的范围,其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未要求遗嘱受益人必须持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法定继承和受遗赠本质上是一项民事行为,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房产登记机关不得以政府性规范文件为依据设置障碍。其内部规定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故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为遗嘱受益人办理产权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附:外国公证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公证书在美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中国,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在美国,从事商业行为的法律文件大都需要公证,比如合同、授权委托书以及所有需要在政府记录备案(Recording)的文件。正因为有了公证,跨地区的商业交易变得十分简单便捷,比如买卖房屋,从签合同到过户完成,买卖双方都不用见面。每天,成千上万宗交易就这样默默进行着。

美国没有像中国公证处一样的行政部门。美国公证没有国家公权力的成分。美国的公证人员不属于公务员,多为自然人,没有美国财政拨款,通过公证象征性收取费用,一般费用在20美元左右。公证费的金额,与所办理事项的金额并没有对应的关系。也就是所,办理10万美金的房产交易公证与办理1000万美金房产交易的公证费,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据美国公证人协会统计,全美约有450万名备案公证员。公众办理公证事项非常方便,很多公证是在咖啡厅、客户家里、加油站,银行,产权公司,律师行,甚至卖杂货铺里完成。

美国的公证证明一般当场就能获得。这并不代表美国人民办事效率高效,而是美国的公证人员仅仅是公证签名,盖手印,但并不对文件的内容负责。简言之,一位客人要做赠与公证,客人带着文件前往公证人员处,当着公证人员的面签字,公证人员就会为您盖上公证章,证明是客人亲自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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