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掉坑工人活埋”只判15年,酌情从重还是从轻?

“将掉坑工人活埋”只判15年,酌情从重还是从轻?

2019年2月24日,辽东铸造厂一片冷清,张立曾在该厂内掩埋掉入坑中的工人薛泰。新京报记者 韩茹雪 摄

工人作业时坠深坑,老板怕赔钱铲土将其活埋,之后还谎称失联,最终被判15年……发生在沈阳辽中的这起恶性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而具体量刑也成了争议的焦点。

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5月31日,辽中男子薛泰受雇为人切割钢材意外落入坑中,坑长1.85米、宽1.5米、深2.8米。判决书显示,雇主张立“得知没动静后”,“怕给人治病花钱”,不顾在场另外两工人阻拦,开来铲车埋人,一车土倒向坑里,又一车土压在上面,致薛泰死亡。事后他还叮嘱工人不要外传、压碎薛泰的电动车、到薛家寻人、报警薛泰失踪,试图掩盖真相。但警方介入后,很快真相大白。

今年1月2日,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张立有期徒刑15年。近日,此案判决书被人传到网络后,引发激烈讨论,有些法律专家也认为量刑过轻。

就目前看,无论是将雇主张立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并非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认定其两次报警“不符合自首与坦白的情节”,都彰显了涉事法院的秉公办事态度。而公众的质疑,也主要指向的是量刑轻重而非枉法裁判,也就是技术层面而非司法不公。

从法律角度讲,张立做出“将掉坑工人活埋”的狠心做法,事后虽有开庭后赔偿50万元和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悔罪情节,可适当从轻,但判有期徒刑15年的确值得商榷。

张立在案发后,为混淆视听、逃避责任而两次报警等,非但不构成自首,还构成妨害司法犯罪。只是根据刑法牵连犯的理论和实践,不另定罪而已。但就算是只以故意杀人罪量刑,采取适当从重也说得过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其他保留死刑作为选择刑种的罪罚规定中,表述顺序都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由此可见,《刑法》中只有故意杀人罪起刑点10年以上,且首选死刑。这契合的是法律对故意杀人罪之主观恶性的有力惩罚,也是公众对“杀人偿命”朴素观念的顺应。

综合全案各种情节,法官也确实拥有对被告人10-15年有期徒刑、适用无期徒刑、适用死刑(包括适用死缓)的几档裁量权。但根据立法本意,若无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是应适用死刑或死缓的。

法院方面认为,张立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且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家属谅解,并结合被害人死因上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从轻判处张立有期徒刑15年。但我认为,给予从轻判处的最主要依据——“被告人张立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仍有商榷余地。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对被害人有义务救助而不管不顾,死活听便的心理态度,较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轻;而直接故意杀人,是指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而实施杀人行为。

综合各种信息来看,该案或许应认定为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如报道中专业人士所言,如果薛泰掉入坑中后,张立不管不顾,那属于放任,但张立推土埋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杀人。而说被害人“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同本案认定的最终致死原因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作为“被害人自身有过错”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充分考虑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酌定情节,适当从轻判处,的确合乎情理,但这点酌定情节的从宽程度十分有限。

虑及本案中还存在活埋之作案手段恶劣、只是为不赚钱就害命之动机卑鄙等酌定从重情节,若对被告人的处罚梯级从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降至有期徒刑15年,确有商榷空间。希望在本案引起广泛关注后,有关司法部门针对公众关切,给出更多解释,以更好地令人信服。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 陈静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