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豪车多次无故熄火,东莞法院一审判退一赔三

新购豪车多次无故熄火,东莞法院一审判退一赔三

资料图

自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爆发后,关于汽车消费维权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一大热点。近日,东莞清溪的李先生也有类似遭遇。他购买的全新“Q7”在提车后多次出现故障,销售方多次检测、维修,仍未查清故障的真实原因。

李先生选择向法院起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案涉车辆符合退货条件,案涉车辆销售方广东万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万某汽车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李先生的消费者知情权,使李先生在决定购买时发生错误认识,已构成欺诈。

今年1月,东莞第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万某汽车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还购车款816800元;被告万某汽车公司向原告李先生支付相当于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2450400元。万某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在上月初提起上诉。目前,该案的诉讼仍在进行中。

车主

新车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熄火 险些酿成事故

2018年2月,李先生来到位于东莞南城的万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型号为“克罗迪Q7WA1MAAF7”(下称“Q7”)。这辆”Q7”是平行进口车,车价为包牌价816800元。在新车当天,李先生发现车辆出现油表故障,加满油后也无法启动。至2018年9月,在8个月内,这辆“Q7”先后五次出现“油表不准”的故障。

5月9日,7月12日、9月7日,都同样发生“油表不准”的故障。李先生与万某汽车公司多次协商并进汽修厂检修,先后更换了油位传感器、汽油泵和燃油泵总成等。

李先生告诉记者,其中有一次他正开着车在高速公路上,以11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车子突然抛锚,险些酿成追尾事故。检查发现车子没有其它问题,原来是油箱里没有汽油了,但是油表显示还有一半左右的汽油。加油之后,恢复正常使用。

“本来买这个车,就是图个安全和放心。但是几次发生这样的故障后,我都不敢开了。从今年开始我都一直放在停车厂。”他告诉记者说,除了高速公路那次非常危险之外,还有一次是在主干道红绿灯路口抛锚,一时造成后方严重拥堵,让他非常尴尬。

最后这一次故障发生后,李先生的“Q7”再次进入汽修厂,更换了整个油箱。李先生说,他看到自己的车在维修时被拆得七零八落。“不想再修了,也不想再经历高速抛锚这样的刺激了。”李先生说,更让他气奋的是,万某汽车公司到这时仍没有搞清楚“油表不准”的真实原因。

此次维修之后,李先生向万某汽车公司提出退车,但遭到了万某公司的拒绝。随后,经过考虑,李先生决定聘请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

案涉车辆符合退货条件 销售方构成欺诈

李先生聘请了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律师叶飞明,作为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飞明向记者介绍说,一开始接手这一案件时,他经初步调查取证,基本可以认定万某汽车公司销售给李先生的“Q7”符合退货条件。

叶飞明说,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叶飞明说,从事实上来看,该车出现的故障表现为油表不准,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万某汽车公司以及其指定修理者对车辆进行检测,并陆续更换了油位传感器、汽油泵、燃油泵总成、油箱,但未查明油表不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汽车油表的功能是显示油箱油量、续航公里数等,是为了让驾驶人了解油箱油量是多少、预判续航公里数和及时加油,保障驾驶安全。因此,汽车油表本质上属于保障汽车安全使用的安全装置。

对于退货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事实,公众通常都能理解。本案当中的消费欺诈这一结论又是怎么推断出来的呢?

这里先要了解一下平行进口车的概念。平行进口车,全称是平行贸易进口车,是指未经品牌厂商授权,贸易商从海外市场购买,并引入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由于进口地不同,被业内分为“美规车”、“中东版车”、“加版车”“欧版车”等,以区别于授权渠道销售的“中规车”。

叶飞明分析,在李先生和万某汽车公司于2018年1月3日签署的《购销协议》中,约定李先生向万某汽车公司购买车辆的品牌为“奥迪”,型号为“Q7 3.0加版”。该《购销协议》合同规格一栏有两个选项:“□中规车 □美规车 ”,但两项均没有被选。

李先生说,万某汽车公司仅告知其该车辆是进口车配置高,没有说明是平行进口车,没有解释说明平行进口车的含义,也没有说明加版的含义。而万某汽车公司则表示,这辆车是平行进口车,《购销协议》中型号“加版”为“加拿大版”的缩写。

叶飞明进一步调查发现,万某汽车公司根本不具有销售奥迪中规车的资质,据此认为《购销协议》中的车辆型号内容属于对消费者李先生的误导,有意混淆中规车与平行进口车的名称区分。

法院

原告具有损失 可依法主张三倍赔偿

东莞第三法院在2019年1月3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长达22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明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采用的法律依据。

判决书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案涉车辆是否符合退货条件;(二)万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原告是否因此有损失以及能否请求相当车价的三倍赔偿。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在2018年7月12日时已符合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退车。原告请求退车即要求退还车价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万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给原告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原告相当于车价款三倍的赔偿款合计2450400元。判决书列举了6点理由并指出,在欺诈的情形下,原告因该欺诈产生了购买该车辆除车价款外的相关费用如贷款手续费损失以及该车辆因频频发生故障,在故障修理期间不能正常使用该车辆的各项损失以及进行本次诉讼等维权如律师费支出等其他损失。因此,原告具有实际损失。

判决书指出,在原告具有损失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主张相当于车价款三倍的赔偿。故原告请求相当于车价款三倍的赔偿款,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销售方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并改判其无需退车赔款

记者获悉,上月,万某汽车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该案一审判决书,并改判其无需承担向李先生退还购车款816800元和支付2450400元的赔偿金的责任。

在《上诉状》中,万某汽车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万某汽车公司指出,该公司从未对李先生有任何欺诈行为,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了汽车销售商的售后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万某汽车公司在《上诉状》中多条理由。对是否构成欺诈这一争议焦点,万某汽车公司详细列举了6条事实与理由并认为,即便经营者存在未主动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损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也并不当然构成消费欺诈,只有在同时具备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欺诈。更何况综合现有的证据可以看出,万某汽车公司在《购销协议》上写明了车辆是“加版”,不存在欺诈被上诉人李先生的主观故意,而李先生家庭本身对平行进口车和中规车的概念了解颇深,李先生的儿子在提车后还给万某汽车公司介绍了几个购买平行进口车的客户,双方一直也都没有因为“加版”和中规车产生过争议。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车辆是否符合退车条件,万某汽车公司在《上诉状》中指出,油表不准在车辆使用中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案涉车辆的质量问题应属于产品质量瑕疵。万某汽车公司认为,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瑕疵。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然在行驶过程中,数次出现油表不准的故障,但万某汽车公司亦曾为之进行了相应的维修,且更换过一次油箱,并排除了故障,并同意在质保期内无偿承担案涉车辆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义务,故李先生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的责任,其购买的上百万的车辆,仅因维修更换了两万块的零件即要求退车,并不合理,其可以要求万某汽车公司继续承担维修义务,故一审法院作出的要求万某汽车公司退车的判决明显失当。

(全媒体记者 张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