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情侣公交车上解决矛盾,妨害司机驾驶获刑三年

【以案释法】情侣公交车上解决矛盾,妨害司机驾驶获刑三年

文章来源 | 顺义检察

步入法庭,45岁的包某某谈及此事,声泪俱下的说道:“我知道错了,能不能少给我判点刑…”

2018年包某某随男友来京待业,其男友赵先生系顺义区某路公交车司机,案发前一晚,二人发生矛盾,没想到被告人竟将矛盾带到其男友所驾驶的公交车上解决。

拉拽方向盘 迫公交车停驶

2018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包某某与男友赵先生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间的矛盾当晚没有化解。第二天二人在家像往常一样吃午饭,包某某喝了一杯半的白酒,饭后,包某某原本想阻止赵先生上班,留下解决矛盾,但赵先生拒绝了包某某后照常去上班了,包某某冲动之下至顺义区某车站,等待赵先生驾驶的公交车。车辆进站后,包某某站在车前,对着赵先生大声吵嚷,要求他下车,赵先生劝道:“回去吧,一车人呢。”包某某并没有因此停止无理取闹,反而变本加厉的跟着乘客上了公交车,称“下车,去,我跟他有事。”考虑到车内有十余名乘客,赵先生没有理会包某某的无理要求,启动公交车双手旋转方向盘驶出了车站。没想到包某某竟强行倚在驾驶位右侧,撕拽赵先生右臂,紧接着又拉拽方向盘,赵先生将她推到一边后,包某某并没有善罢甘休,起身后强行夺掉赵先生脸上戴的太阳镜扔到了一边,车上一位女士惊慌的喊“您别这样,危险,一车人,您要不要命呀”,包某某愤怒的喊:“不要命了”!赵先生见状立马推开包某某,此时相邻车道均有行人及车辆。

赵先生停下了车,包某某也停止自己的行为,赵先生见此状况,启动了车辆继续行驶,包某某再次撕拽赵先生胳膊,用双手拽拉方向盘,此时车辆驶过了十字路口,“有事好好说不行吗”“多危险呀”“这一车人呢”“二人矛盾回家解决吧”,车内接二连三的劝阻声,包某某对此充耳不闻,继续用手触碰方向盘,赵先生无奈的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包某某冲下车继续在车前吵闹,群众对她劝阻也无济于事。包某某对车来车往的路况视若无睹,与赵先生争吵后二人又互相殴打,甚至干脆躺在了车前,直至赵先生气愤的说:“报警吧”。民警至此劝阻后将包某某带去了派出所。

司机称这样危险

乘客回忆当时恐慌

公交车司机赵先生说,包某某在拽他胳膊时他正常驾驶着公交车,手握着方向盘。“当时的车速大概是每小时20公里的车速。当时车上大概有十五六名乘客。包某某拽我胳膊时我只能停在慢车道上了。” 赵先生说,“包某某这么做有危险,我开车时她拽我,如果我没握住方向盘,可能造成车内乘客受伤,也可能碰到车外其它车辆或致使行人受伤。”

“我们车上的人都说危险,司机就停车了,我们乘客也劝这名女子,这名女子也不听。之后还是站在车前,不让车走。” 事发公交车上的乘客丁女士回忆,“当时车上人挺多的,约20人左右。这名女子拽方向盘,我们车上的乘客觉得很危险。我觉得这名女子当时非常激动,感觉什么都能做出来。”

最终被告人包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包某某为她的鲁莽冲动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本案被告人包某某在公交车行驶于机动车道过程中,拉拽司机手臂及方向盘,摘取司机墨镜,危及车辆内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篇末语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应当切实提升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妥善解决琐事纷争,避免行为过激,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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