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院提起公诉的徐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终审判决

今天,我院提起公诉的徐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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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由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

以徐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七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徐乐等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唐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何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此次公开庭审还组织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经审查查明:2015年起,徐乐、李祥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组织他人赌博,实施多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6月,徐乐刑满释放后,为重新开设赌场和巩固、壮大赌场规模,实现在泰兴城区地下赌场行业的控制,分别纠集、笼络朱鹏、蔡扬、李祥、唐颖、何军等十余名刑满释放人员或社会无业人员,通过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合开赌场,逐渐形成了以徐乐为组织、领导者,朱鹏、蔡扬为骨干成员,李祥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或出会站场方式非法获取资金,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为组织违法犯罪赔偿费用等,以发展壮大规模。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帮助毁灭证据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被害人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在泰兴区域地下赌场行业形成强势地位。

【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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