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批不及时 亚宝药业收警示函

信批不及时 亚宝药业收警示函

北京商报记者(记者 钱瑜 姚倩)5月21日,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药业”)发布公告称,因信批不及时,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 2 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具体来看,2018年 6 月 28 日,亚宝药业控股股东山西亚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投资”)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贷款 4752 万元,亚宝药业控股子公司上海清松制药有限公司以 5000 万元存单质押方式,为控股股东亚宝投资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亚宝药业未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此外,作为财务总监,左哲峰任职时亚宝药业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山西证监局认为,左哲峰未能勤勉履职,对子公司财务管控不到位,导致公司对外担保未及时履行程序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2018年年报审计期间,亚宝药业发现此担保事项后积极整改,控股股东亚宝投资于 2019 年 3 月 5 日归还了贷款本息并解除了担保;亚宝药业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在 2018 年年报中披露了该担保事项。鉴于上述情况,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亚宝药业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