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处罚该不该“涨价”?

违停处罚该不该“涨价”?

来源:燕赵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 刘采萍

违停罚多少?

大多数私家车主随口就能回答这个问题,“不扣分,罚款100元”。

然而,前不久在宁波市,一位车主把车停在了自行车道上,因此受到“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车主陈先生表示:“这次教训太惨痛了,以后一定不会乱停车了。”(5月21日《宁波晚报》)

从100元“涨”到了1100元!别说被处罚的车主心疼,许多看新闻的读者也感到诧异:同是违停,怎么“差价”如此悬殊?

仔细阅读新闻,注意到一些细节:首先,这位车主的违停发生在宁波东钱湖水上乐园门口的自行车道上,这里是一处风景区,对各种车辆管理严格;其次,作出处罚决定的并不是交警,而是东钱湖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我们习惯说的“城管执法”。

进一步分析这1100元罚款依据: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的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这与我们熟悉的“交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违停”,从执法主体到处罚标准都不一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这种“占用”不仅需要获得批准,还必须交纳占用费,否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陈先生在公园门口停车,不是可接受的“特殊情况”,他也必然没有提出过申请,因此综合执法局对他作出处罚。至于处罚金额,当是参照了宁波物价等部门拟定的道路占用费标准,也因此,执法人员才向他特别强调了车辆占用道路的“面积”,而不是像平时的违停处罚一样,以停放车次来计量。

由此可见,车主陈先生在宁波遭遇的这次“重罚”,可能只是个案,而非大家猜测的“违停罚款涨了”。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值得追问:这么多人关心,显示出公众对于违停处罚的宽严问题,确实有很多看法——现行的管理模式和处罚力度,是否能够遏制这一普遍的违法行为?

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今天城市捉襟见肘的停车环境之下,有点力不从心。一方面,机动车越来越多,车主总喊“停车难”,难免对禁停区域的增加感到不适和不满。而非机动车主和行人,这些年更是对机动车停放对其路权的侵占痛感强烈,要求交管部门加大处罚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以至看到“自行车道上停车处罚1100元”这样的新闻则议论纷纷……

其实,违停罚款该不该“涨”,这并不是单纯一个金额高或低的问题。开车和不开车的人,都迫切希望看到城市管理和资源配置模式对于他们需求的回应。

无法否认,生活中我们还能够看到大量的停车资源错配与浪费。比如,一些住宅密集区较少规划停车位,而附近夜间车辆不多的道路,却不肯向私家车分时段开放停车,无计可施的车主甚至被迫用罚款“买”停车位;而在另一些路段自行车道半幅被画为停车位,这种管理只看到停车位增加的静态效果,却无视了汽车停车和启动,严重阻碍自行车通行,造成高峰期交通效率大幅降低的动态事实。这些矛盾如长期得不到重视和纠正,必将损害全体交通参与者的利益,还可能带来不同路权之间的对立。

因此,交管部门也好,其他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也好,都应从具体个案中发现问题和改进的契机,探索更科学更高效的机动车停放管理模式。毕竟,违停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城市道路越来越有效率,让城市中的全体交通参与者越来越放心、越来越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