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认了发票,过户时才发现还要缴4万元税费

错认了发票,过户时才发现还要缴4万元税费

扬子晚报网5月27日讯(通讯员 徐晓宏 姜海波 记者 陈咏)近日,扬州宝应的徐小姐终于如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权本,这其中的曲折让她颇为感慨。如果不是当地调解员及时出手相助,难题无法解决,自己也很难如愿。27日,记者从宝应县司法调解中心了解到事情的始末。

今年5月初,徐小姐找到当地调解中心求助。据她讲,自己买的一套房子,一直没办理过户。今年3月底,当她按照合同约定,到不动产交易中心要求过户时,却卡壳了。经询问得知,是因为还有4万元的税费未交,无法交割产权。而这个情况,中介事先从未提及。徐女士一直以为卖房人已经缴税,她甚至将手头的销售发票当成是代表完税的“大票”,即契税发票。徐小姐表示,虽然自己错认发票,有一定责任,但这突如其来的税费,也让她无法接受。

认真审查合同后,调解员告诉徐小姐,文字内容对她很不利。尽管徐小姐讲,双方曾有口头约定,买方负担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但这条却未落实于文字。调解员告诉徐小姐,条款中“届时准备办理过户手续”用语也存在瑕疵,“准备”和履行是两码事。现在指望卖房人承担4万元,难上加难。不过,调解员建议替徐小姐抓住卖房人及中介疏于告知的过错,进行举证问责。

通过做工作,中介答应为徐小姐只承担2万元费用的说法作证,但卖房人依然态度强硬地提出了二选一方案:要么买卖双方先去做房屋抵押,将过户问题搁置再议;要么继续履行协议,由徐小姐自行负担4万元。调解员再度出手,首先是针对卖房人提出的方案一指出,办理抵押手续,并不意味着产权的变更,被设立抵押权的房产,依然可以买卖。卖房人无从辩驳,方案一顺理成章地被否决。而对于卖房人坚守的方案二“底线”,调解员则将房屋买卖中必须解决的付清尾款问题,和缴纳税费责任挂上了钩。他明确告知卖房人,如果解决不了纳税问题,就无法过户,进而就不能拿到一分钱的售房尾款。如果执意不肯为未尽告知义务担责,那么,烂尾的交易,不仅影响交割近10万元尾款,而且会带来后续的一系列问题。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徐小姐和卖房人、中介签订了三方各自认领责任,分摊4万元税费的和解协议,成功过户的徐小姐心满意足。而针对其错认发票带来麻烦的事实,调解员也是不忘又提醒了她一番:“经济往来上的问题,今后可不能再大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