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法院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法院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先生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业务合作关系认识。2015年7月29日,该公司向王先生借款并出具借据。同日,王先生向公司转账交付30万元借款。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日,注册资本600万元。张某与李某系公司的发起人,认缴出资数额均为300万元。2017年度企业基本信息显示张某、李某实际出资均为0元。至今,公司未向王先生偿还借款,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借款,股东张某与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王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王先生与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公司收到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王先生要求北京驰瑞公司返还借款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应当按约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认缴出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实际缴纳,注册资本应当保证真实和充足,不得借助各种形式的过桥资金补足资本。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经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对于减资等行为,应依法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以免股东个人承担责任。转让股权时,受让方应当全面了解转让方股权占比及实际出资情况,转让方亦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有可能要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