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转移劳动关系三方协议,新旧单位的年限合并计算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转移劳动关系三方协议,新旧单位的年限合并计算

【案情介绍】

王某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 年 7 月 20 日(王某在甲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王某与乙公司三方签署了转移劳动关系协议,载明:甲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转移后王某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014 年 8 月 1 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于当日订立了劳动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前,乙公司通知王某,因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30516 元。王某认为,其在甲公司工作了四年七个月,乙公司也应当支付对应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故诉至仲裁委。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甲公司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三方劳动关系转移协议,约定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转移至乙公司名下,而王某的工作场所、工作职位、薪酬福利等均未发生变化,可以视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故在甲公司未对王某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乙公司依法应当对于王某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本案中所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故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建议】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非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年限是不能被切断的,新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计算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要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因此,建议原用人单位在转移劳动者劳动关系前一定要处理好本段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补偿问题,防止给新的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