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规则设计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规则设计

近年来,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相较于人类驾驶者,自动驾驶汽车“从不疲惫、分心、愤怒、醉酒、超速”,能够大幅降低交通事故,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有关自动驾驶汽车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例如,谷歌自2009年推出自动驾驶汽车以来,已经发生近30次事故。再比如,2018年3月18日,Uber公司的自动驾驶汽车在测试过程中与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相撞,致使行人最终身亡。这次严重的事故直接导致Uber公司暂停自动驾驶测试业务,也引发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广泛讨论。

自动驾驶取代人工驾驶后,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自然无法继续适用,亟须更新责任规则。为此,各国都在积极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2017年5月,德国修订了《道路交通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在未履行接管职责时需要承担责任。2018年7月,英国通过了《自动和电动汽车法案》,将传统承保司机的保险框架拓展为承保车内所有人员,以适应自动驾驶时代司机逐渐乘客化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2017年7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而自2017年年底开始,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等城市相继开放了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并就测试期间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了探索。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已经迫在眉睫。对此,可采取以下条文进行规制:“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可以向机动车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动车的使用人请求赔偿。生产者不能证明自动驾驶功能不存在缺陷的,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交通事故是因使用人对机动车自动驾驶功能的不当使用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使用人追偿。”

关键在于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而非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等级。2018年4月,工信部、公安部以及交通部发布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在借鉴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协会六阶段分级法的基础上,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个阶段。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基于此,许多学者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会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特别是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负有强制接管职责,与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存在本质区别,故主张依据不同级别来配置不同的责任规则。接管职责不仅违反了自动驾驶汽车解放使用人的设计初衷,同时让使用人在行车过程中贸然接管还会提高事故的发生概率,而随着盲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广泛使用自动驾驶汽车,接管职责更不应该存在。此外,未来的自动驾驶汽车会同时拥有自动驾驶和人工驾驶两种模式,无论是有条件的自动驾驶,还是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在开启自动驾驶模式后,汽车的运行都由自动驾驶系统操控,理当适用同一责任规则。故此,建议使用“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的机动车”而非“自动驾驶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