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法:限定售价,长安福特被罚1.628亿元

经济与法:限定售价,长安福特被罚1.628亿元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将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罚款金额1.628亿元。原因是自2013年以来,长安福特在重庆区域内通过限定在车展期间最低价格和网络最低报价等方式,限定下游经销商整车最低售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市场竞争日益充分,“垄断”一词成为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高频词汇。垄断指的是什么?我国法律针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和预防又有哪些规定?

“垄断”一词源自《孟子》,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从法律角度来看,垄断是指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对相关领域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予以操纵和控制,实施固定或限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的行为,以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目的。

2012年底,韩国三星、LG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奇美等6家液晶面板生产商因实施价格垄断被处以3.53亿元人民币处罚。这是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的首张罚单。经国家发改委调查查实,2001年至2006年的6年间,这6家企业多次召开“晶体会议”,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6家企业依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6家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违法所得合计2.08亿元。

垄断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三星等6家企业的行为构成了垄断中的横向垄断,即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联盟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纵向垄断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本文中长安福特公司被处罚就因构成了纵向垄断中的销售垄断行为。

我国法律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有明文规定。依据《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市场经营的处罚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一样要受到处罚。

在互联网科技高度发达的当下,科技巨头由于市场占有率较高,更容易实施垄断行为,这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警惕。但需指出的是,市场占有率高并不一定构成垄断。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七类情形。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从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角度来看,有些产品可能已经满足这一条件,但是其必须同时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且该行为无正当理由时才能被判定构成垄断。

垄断行为的认定十分复杂,是否构成垄断需要执法部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综合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认定。

作者:成 铭(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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