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章”事件再现!闽兴医药被指伪造印章 律师:最高可判无期

“萝卜章”事件再现!闽兴医药被指伪造印章 律师:最高可判无期

中原证券2.4亿资管踩雷闽兴医药事件再迎进展。7月15日,福建医科大学协和医院(下称“福建协和”)有关人士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闽兴医药伪造了福建协和印章,自行虚构了其他材料和应收账款等,骗取信托公司款项,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院方已就伪造公章事宜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并且已经正式立案。

南都记者多次拨打闽兴医药工商登记电话,均因线路故障暂时无法接通。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萝卜章”事件已出现多次。对于“萝卜章”,有律师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事层面上,会通过具体案件,对行为人或单位涉嫌伪造印章罪、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并罚或择一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7月12日,中原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旗下两款产品“联盟1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联盟17号”)和“中京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中京1号”)存在风险。

公告显示,联盟17号成立规模5984万元,2017年12月8日正式成立,2019年4月24日到期;中京1号成立规模约1.82亿元,2018年2月5日正式成立,2019年5月7日到期。

上述两款产品合计募资2.41亿元,均牵涉到闽兴医药,用于闽兴医药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应收账款融资。作为融资方的闽兴医药,以其对福建协和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向信托投资人支付本息,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其实控人夏薛雯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中原证券表示,近期,公司在对上述资管产品进行后续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融资人不能按期偿还本息的风险,引起了公司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风险排查过程中,公司取得融资人提供虚假文件的证据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5月4日立案侦查,目前侦查工作正在依法推进。

7月15日,福建医科大学协和医院(下称“福建协和”)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福建协和自2016年到2019年5月向福建省闽兴医药有限公司采购总额仅一百多万元,福建协和目前欠款仅为21620元,不存在高达上亿元的应收账款,此系闽兴医药伪造了福建协和印章,自行虚构了其他材料和应收账款等,骗取信托公司款项,构成了合同诈骗罪。院方已就伪造公章事宜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并且已经正式立案。

另据《中国经营报》报道,目前闽兴医药实际控制人夏薛雯已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对此,南都记者曾多次拨打闽兴医药工商登记电话,但均称因线路故障暂时无法接通。

值得注意的是,中原证券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关于“萝卜章”坑骗的事件屡屡出现。

此前南都曾报道诺亚财富旗下歌斐资产踩雷承兴控股事件。7月8日晚,诺亚财富称该笔融资与京东有关,已提起司法诉讼。对此,京东于7月9日早上回应称,该事件和京东无关,承兴涉嫌伪造和京东的业务合同对外诈骗,对此,京东已经配合受害公司进行了报案。

不过,诺亚财富告诉南都记者,“承兴国际相关方为京东供应商,双方存在大量长期交易;歌斐已经就这个供应链融资对承兴和京东提起司法诉讼;歌斐正在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尊重司法机关最终的判定结果。”此后的9日晚间,京东三度发声,称近期在警方调证过程过程中,警方出具了多份所谓承兴与京东未结账款的确认函,经核实均为伪造。

一业内人士向南都记者表示,该案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拿到手的合同为真,一般情况下签订这类合同双方均需录像,但京东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不那么容易开,因为会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使用萝卜章的可能。

事实上,类似上述应收账款爆雷的案例并不鲜见。2018年9月,原名为华业资本的*ST华业发布公告称,子公司西藏华烁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债权出现逾期,涉及资金8.88亿元。随后,华业资本再度公告称,相关债务人否认存在的相应债务,并认为有关文件中的公章系伪造,因此债务并不真实,这一情况也被华业资本聘请的律师予以了初步认可。

据华业资本此后公告,其现有应收账款存量规模为101.89亿元,全部为从转让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受让所得,而债务人恒韵医药尚无合理解释,其实际控制人李仕林则处于失联状态,直接导致公司存量应收账款面临部分或全部无法收回风险。

“萝卜章”事件发生后,联合评级信用有限公司持续下调华业资本主体评级,从最初的AA级下调至BBB-级,再降至CC级,华业资本公司股价也一度暴跌面临退市。

另据南都此前报道,平安信托2013—2014年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驻马店分行山海分理处的14.5亿同业存款,被农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通过萝卜章等多种造假方式套取,至今仍有6.8亿未归还。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国海证券和广发银行也曾出现“萝卜章”事件。

对于“萝卜章”频发,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仅暴露出金融单位审核程序不严等问题,亦体现出我国对印章的管理规范尚有不足,亟需完善。

张新年认为,当前我国关于印章的管理规范效力级别最高的仅为《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这一单一的行政法规,且据其1999年正式实施至今已有20年的时间未予修订,其主要内容也仅限于对印章样式、制定单位等宏观规范,对于印章备案等管理性要求少有提及,已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最终导致的情况则是审核单位只能进行印章粗略的形式审查,并无“真迹”可以参考,这也是“萝卜章”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其次,在“萝卜章”事件中极易出现的法律风险则是“表见代理”问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合同的相对人已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在这些事件中,若被仿刻印章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在“萝卜章”事件中“无过错”且“无因果关系”,则在合同相对人已尽到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仍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而对于其自身损失只能回过头来找“仿刻印章”的一方进行追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萝卜章的出现是因为企业规模大或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印章、合同、授权文件、营业场所、办公场所等方面管理混乱等,导致“萝卜章”钻空子。

李亚提醒,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三类“萝卜章”:不具有资质的公章、伪造的公章、作废的公章。

李亚表示,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解释称,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使用“萝卜章”对外签署协议可能会够成表见代理,企业需要对此承担合同责任。即使法院认为事实不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以外,企业印章被冒用还会给企业形象、商誉等带来负面影响。

对于仿造者及其单位在这类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张新年指出,在民事层面上仿造者应对其因仿造印章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而在刑事层面上,会通过具体案件,对行为人或单位涉嫌伪造印章罪、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并罚或择一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如何有效防范“萝卜章”风险等问题,张新年指出,企业可以从增加法定代表人签名、向企业核实授权、合同内容或采用面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改善,以有效规避“萝卜章”风险。

李亚表示,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印章被伪造,首先应当尽快通知合同方,避免其基于对“萝卜章”的信赖而继续履约;第二应当及时报案,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尽快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反驳相对方的“表见代理”主张;最后,如果发现被伪造的印章可能已经多次被使用,或者该被伪造的印章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仍然有可能继续被使用,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印章(印文应显著区别于原印章),并登报声明原印章作废。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刘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