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院法官联合陵水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化解纠纷 一宗宅基地纠纷案结事了

海南省高院法官联合陵水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化解纠纷 一宗宅基地纠纷案结事了

7月10日上午,一名案件当事人委托其女儿专程来到省高院立案大厅,向省高院行政庭法官朱望峰等人赠送锦旗。

当事人委托女儿向法官赠锦旗 王烁 摄

这是一起涉及陵水黎族自治县良种繁育场的宅基地纠纷。

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1995年,陵水黎族自治县良种繁育场给黄某和王某等6名职工安排了位置相邻的宅基地,并抽签确定各家宅基地的位置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且交纳了相应土地款。1998年8月,黄某的宅基地获得陵水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宅基地一直未实际使用。2004年,王某在该宅基地上盖了一栋瓦房并筑起围墙。2011年8月,王某就该宅基地向陵水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登记,良种繁育场出具证明称该宅基地权属为王某,陵水县政府召集土地相邻方吴某指界,并对该宅基地张榜公告征询异议,无人提出异议,同年12月26日,王某获得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7年,黄某、王某因该宅基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陵水县政府将争议宅基地颁证给王某的行政行为。省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陵水县政府将争议宅基地颁证给王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向王某颁证的行政行为。王某不服上诉至省高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某另行起诉,向省一中院提起请求撤销陵水县政府就争议宅基地颁证给黄某的行政诉讼,双方矛盾再次升级。

该案承办法官朱望峰审理后认为,黄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办理时间较早,未载明确切的坐标点,黄某、王某都享有良种繁育场分配的宅基地,一审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黄某和王某之间的宅基地之争,且易催生后续纠纷和其他相关诉讼,给当事人双方造成诉累,不符合省高院院长陈凤超提出的办案要实现目的性、合法性、合理性“三性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要求,此观点得到了院庭领导和合议庭成员的支持。

省高院合议庭主动开展调查,与省一中院合议庭成员共赴现场勘查发现争议宅基地旁尚有一块未使用的宅基地,经确认,未使用的宅基地属于良种繁育场当年用于分配的土地。省高院合议庭向良种繁育场详细了解宅基地分配情况后,与陵水县政府共商解决之计。在合议庭的积极推动下,陵水县政府组织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会议认为由陵水县国土局根据王某已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确定良种繁育场当年安排给黄某、王某的两块土地权属,明晰两家宅基地的四至座标。陵水县国土局当场表态将根据实际情况,为黄某重新明晰四至座标,办理新证。黄某、王某也分别向省高院、省一中院递交了撤回上诉、起诉的申请。

今年7月,在省高院、省一中院、陵水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陵水县良种繁育场退休职工黄某如愿以偿取得了新的不动产权证。

“办理行政案件,要善于抓住矛盾的源头,建立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机制,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这个案子的办理结果让我很有成就感。”朱望峰法官感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