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决中止执行,金盾股份“长葛四案”由河南省高院再审

原判决中止执行,金盾股份“长葛四案”由河南省高院再审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洪宇涵 7月19日,金盾股份(300411.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省高院”)下发的“(2019)豫民申4165、4167、4169、4170 号”四份民事裁定书,裁定公司因印章被伪造而在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被诉,在许昌中院二审上诉的四宗案件由河南省高院提审,且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河南省高院认为,上述四案存在“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

此前,金盾股份因印章被伪造而牵涉到的原告为单新宝、白永峰、河南合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4宗案件,经许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长葛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金盾股份败诉,需履行还款责任,涉案金额为5998万元。

董事会秘书管美丽称,作为起诉和财产保全时间最早、动作最快,也是公司所有案件中唯一在一、二审均被判败诉的长葛四案,河南高院的再审裁定是对长葛、许昌两审法院错误判决最恰当的评判。

截至目前,金盾股份因印章被伪造而被牵涉到的36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中(涉及标的金额256,935.53万元),已有14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及标的金额102,006.99万元;1宗诉讼案件法院已裁定中止诉讼,涉及标的金额23,519.04万元;2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13,290.78万元;14宗诉讼案件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及标的金额70,790.41万元;4宗案件(即长葛四案)进入再审程序,涉及标的金额5,998.00万元;其余5宗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涉及标的金额41,330.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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