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到底保护了谁

个人破产制度到底保护了谁

我国的破产法此前仅涉及企业而不涉及自然人,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出了分步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要求。该要求引发了各种版本的解读:一种观点认为诚实而不幸的人终于得到了保护;一种观点却认为此举会鼓励合法逃债,保护了“老赖”;还有人认为这是在为戳破房地产泡沫做准备,因此保护的是房产负债人。

追根溯源,破产制度来源于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处理问题。100多年前,汽车价值不菲,通用公司为通用汽车的消费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甚至为其直接提供信用贷款,不仅帮助消费者提前消费,还靠这个方法打败了竞争对手福特公司,其代价则是一些买车人由于无法支付后续车款而债务违约,带来一些欠款无法收回。

以上述案例为例,消费者违约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失业或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无力偿还,二是不愿偿还而拒绝偿付债务。个人破产制度为此提供两条出路:对于前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主动发起破产申请,在资产和债务相抵之后免责,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对于后者而言,可由通用公司发起破产申请,令后者付出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同时通用公司作为债权人,也能够尽可能的追回部分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可以为善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带来好处。

但古往今来,但凡有制度就会有漏洞。个人破产制度的漏洞在于,无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还是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很难把握债务人的财务变动,更难区分违约时的客观无意与主观故意。而恶意债务人,大有可能在资产转移后选择主动发起破产申请,从而和善意债务人混淆在一起,最终达到逃避债务的结果,尤其是当负债数额相对收入水平较大时,逃债动机很强。

在实际法律操作习惯中,也一般是由债务人主动发起破产申请,由法院豁免其留存一定资产,在个人消费管控等条件下宣布剩余债务免责,并且认定其在一段时间之后可以重新建立信用。从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上来看,破产法基本上秉承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站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违约人的角度来制定法律、执行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善意。

这种善意是必要的,因为对于善意违约人而言,欠债不还本身就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和声誉压力。即便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禁绝暴力催收等行为,但是仍然有人不堪债务压力而做出极端选择。反而是那些不重视个人信用的恶意违约人不在乎道德成本,甚至以此为乐。

但同样由于法律的善意,也带来了过度的个人破产诉讼。美国的金融市场和消费信贷最为兴盛,曾经在一年内发生的破产申请就超过了200万起,法院根本无力承担如此大量的判决,只好又在2005年通过了《防止滥用破产和消费者保护法》,得以将破产申请数量降低。如今美国每年的破产案件也有将近80万起,其中超过90%是个人破产申请,而且绝大部分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以想见,在这些破产诉讼中一定有一些恶意逃债者成了漏网之鱼。

来源: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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