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龙工业园拆补谜局 或涉官商勾结

重庆九龙工业园拆补谜局 或涉官商勾结

【记者 李海洋 杨轩】

2019年8月,火炉之城重庆。

距离重庆主城30公里的九龙工业园区,早已不复当年的痕迹,作为九龙坡区的“脸面”,这里已经高楼林立,而曾在这片热土上投资的创业者艾青,依然在不断的诉讼和伤心中煎熬,自己数年的投资,最后被套路并侵吞。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事串联的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与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如今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已不复存在;通过天眼查显示,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的风险已达421条。

尚法新闻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已经消失的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和风险不断加剧的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而就连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园区管委会”)的名字也似乎不敢对外挂牌。

创业者被套路

事情回溯到2010年7月,重庆创业者艾青(化名)作为乙方租赁了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分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重庆一品建设公司”)的1.4万平方米的闲置净地。

租赁合同期限为两年,期满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续租租金按每年原租金的8%递增,随后艾青开始投资建设。艾青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因为大家都比较熟悉,从第一次签订合同后,后面一直在交着租金。出于信任,就没有完善纸质合同,租金交纳至2014年9月16日。而在这期间,艾青自己一共投资了1600多万元,在该土地上修建了9714平方米的临时厂房。

根据当时签署的租赁合同约定显示,如在合同期间政府征用甲方土地,政府对乙方自行搭建的临时库房赔偿部分归艾青(乙方)所有。

2014年6月26日,重庆九龙土储中心(甲方)与重庆科迪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丙方)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

该协议约定,重庆九龙土储中心(甲方)以9980万元对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丙方)的该宗地块进行收购储备,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丙方4990万元,丙方在收到该款后3日内将该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甲方和配合甲方注销该证;乙、丙方必须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该宗地块拆除完毕后交予甲方。

该协议还载明,该笔9980万元包干费用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整治费、构建筑物费用、租赁户搬迁费等,乙、丙方自行负责该宗地内租赁户的搬迁和房屋拆除工作。

2014年6月30日,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宗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了评估,包括房屋建筑面积1.405万平方米(包含2处厂房面积分别为9417、2412平方米)和土地面积2.206万平方米,《房地产估价报告》(2014字第0532号)对此作出的评估价为9979.28万元,其中地上建筑物价值为7784.23万元。

同年8月12日,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九龙坡区国用2002字第05209号)被注销。此时,重庆一品建设公司修建的厂房完成拆除,但艾青所修建的厂房并未拆除。

( △图为艾青修建的厂房)

艾青称,自己修建的地上钢架构厂房面积为9417平方米,评估公司以此作出的评估报告价为4080万元。但征地的协议签订后,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的人一直向其隐瞒地上建筑物的赔偿金额,也未找其协商处理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仅只是口头要求其自动拆除和搬迁。

“因为租赁合同到2014年9月16日才截止,租赁合同约定了政府征收时其地上建筑物补偿款为我所有。”

艾青告诉尚法新闻记者,重庆一品建设公司为了将其款项占为己有,并联合九龙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筹划了一场“计谋”。

侵吞与共谋

按照协议约定,重庆一品建设公司要求在2014年9月30日拆除完毕交地,由于艾青的厂房未拆除,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协议。

2014年11月,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将艾青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艾青拆除租赁修建的建筑物并腾空返还所租赁的地块,并赔偿其因逾期交地造成的损失250万元。

但艾青对此不以为意。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艾青被起诉法院后不久的2014年12月5日,重庆市九龙园土储中心(原告)便将被告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重庆科迪房地产公司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两被告在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土地收购储备的三方协议。

当天,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同意解除。同时,两被告在2014年12月10前支付原告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5万元违约金。

不过,重庆市九龙园土储中心之前支付给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的4990万元并未被退还,而九龙园土储中心也未为其重新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对于前述事实,8月1日,尚法新闻记者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土地储备中心采访求证。一名工作人员告知,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这家单位目前不存在,“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艾青认为,由于该宗土地被重庆市九龙工业园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回购储备,原本属于自己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款,正是上述回购土地的利益方在“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的时候玩起了“套路”,致该笔巨款被甲方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他作为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而在这个过程中,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艾青告诉尚法新闻记者,他上诉至法院后,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的负责人告诉他,其土地被回购储备的协议已经被法院解除生效,而九龙园土储中心也不会再收购该宗地块,因此就没有这些所谓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款项。

“我信以为真,认为他们的协议既然解除了也没办法。我说没有钱拆除厂房,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就说给我补偿一点资金。”艾青说。

2015年5月15日,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甲方)与艾青(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困难补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给乙方租赁困难补助260万元包干价(含租赁押金10万元),为限令拆迁的前提条件;收到补助款后10天内拆迁全部完成,打款方式为甲方先打款100万元到乙方本人账户,其余160万元打到甲乙双方指定第三方账户上(甲方办公室主任谢艳丽)。

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租赁困难补助协议》签订10天后,即2015年5月26日,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甲方)、重庆科迪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丙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跟前述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三方协议同价款的《协议》。

为此,艾青认为,在增加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己刚拆迁完的第二天就又重新签订三方协议,且时间如此巧合和接近,明显是有预谋的。

艾青认为,九龙园区土储中心在明知地上建筑物没有的情况下,还按原协议签订,是否需要重新评估,该土地是否有原有价值,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如果九龙园区土储中心是为了配合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那是否存在利益共享私分侵占应该属于艾青利益,这中间必定有问题。

在退底协议中,只有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和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两方,而在收割协议中出现了第三方重庆科迪房地产有限公司,而在委托付款中出现的又只有一方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

根据艾青的表述,土地证上只有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而第三方重庆科迪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在证上出现,那么作为关联方艾青为什么没有出现?

艾青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在法院几次开庭中没有一方解释清楚了此问题,法院也没有请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说清楚,这中间谁也不能说法院已经尽职,在第一次开庭后,在两三天内法院就已经下判决书,如此迅速,似乎不合常理。

在艾青通过申请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中,评估报告里面提出,九龙坡区政府有一份文件,其中,就提到所有房屋没证按有证赔偿,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自有4335平方的房屋属临时建设,艾青自建的9714平方钢结构厂房和设备,艾青从来就没有申请过临时建设,也未向任何人提供过图纸,而在政府文件中出现了是由于政府原因没有办证,这中间到底有什么利益关系,这什么原因又是政府责任呢?

直到三年后,艾青才得到消息,发现原本属于他的地上建筑物补偿款均被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侵吞”。

在此之前,艾青曾于2014年10月10日向九龙坡区政府地递交过一份《紧急情况报告》,并将事情原委表述得很清楚。

2018年10月18日,艾青(原告)将重庆市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名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4080万元,法院随后驳回了艾青的诉讼请求。

艾青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艾青告诉尚法新闻记者,就连当初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困难补助》款项他也只得到210万元,还有50万元没有去向。

对于前述说法,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贤明在接受尚法新闻记者采访时回应称,他公司给付了艾青一共是260万元,“这有帐可查”。邹贤明还称,他跟艾青只见过一二次面,租赁土地的时候并不认识,“一切诉争以法院判决书为准”。

尚法新闻记者调查了解到,该宗地块在2001年7月2日由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花了756万元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原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办公室与其签订了《转让土地使用权协议》。

2002年6月11日,该宗土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九龙坡区国用2002字第05209号),记载面积22062平方米,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2007年7月2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而在此期间,为提高土地利用价值,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曾将土地分块出租给30多家企业及个人使用。直至2014年4月,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准备回购该宗地块。

据“天眼查”资料显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设备安装分公司成立于1998年,法定代表人为邹贤明;而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成立于1999年2月,法定代表人为李超。同时,李超也是重庆科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016年10月变更名为重庆科迪房屋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李超与邹贤明两人同为重庆一品建设集团的股东。

截止目前,该集团公司风险提示已达到421条。

已申请再审

位于九龙坡区巴福镇辖区的九龙园区大楼,尚法新闻记者看到,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牌子还挂在门口,一名清洁工人告诉记者,该管委会的人早就搬走,机构名字已被取消。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宣传部的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也不清楚重庆市九龙园区管委会是否存在,目前还在机构整编中 ”。

尚法新闻记者随后多次致电熟悉和参与此事的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工作人员鲜兵,但未获成功,其办公室一工作人员称,鲜兵休假在国外。

而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85号的九龙园集团总部基地大楼14楼,综合科办公室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回应称,重庆市九龙园土储中心就在该大楼办公,找他们联系采访没有错,但艾青提起的合同官司与其单位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据了解,艾青与其代理律师目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提交了申请再审书。

艾青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诉争地块是相同的地块,相同的评估价格,撤销同价协议后又签订相同的同价协议,明显就是恶意串通,目的就是为了侵占相关补偿款。”

艾青还告诉尚法新闻记者,除了向第五巡回法庭提交申请再审之外,还会向监察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代理律师表示,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庆九龙园区土储中心仅是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外从事具体收购工作,对于最终收购与否并无任何的决定权,更无权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解除收购行为。在其同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解除三方协议后又另行达成相同性质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系对支付时间约定的变更,并非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撤销。

“2014年10月10日的《紧急情况报告》,足以证明重庆九龙园土储中心与重庆一品建设安装分公司在三方协议履行期间,均明知艾青为案涉土地上9714平方米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已经注销和完成的情况下,恶意的从形式上解除第一次的三方协议,并按基本相同的内容另行签订的协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该律师说。

对于事情的进展,尚法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