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调岗属侵权行为!台山一员工获赔2万元

公司随意调岗属侵权行为!台山一员工获赔2万元

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调换员工岗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公司被判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2014年,刘某以二级技术员六等的身份与台山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一致或刘某不胜任工作时可以调整工作内容。2018年4月,公司公告称刘某违规连接电线导致员工宿舍发生火灾,并于6月向刘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决定将刘某调任生活区食堂二楼健身房从事维护工作。

台山法院认为,健身房的工作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待遇完全不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公司调岗的决定与宿舍失火有联系,在实质上带有了惩罚性。因此,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官提醒,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标注的“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见习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陈慧敏、何奎

【作者】 李霭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