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前夫猝死,奶奶来和孙子争“遗产”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所有,前夫猝死,奶奶来和孙子争“遗产”

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没过户,前夫猝死

小柳和大张是原是一对农民工夫妻,两个人苦挣苦攒,在市区买了一套二手房,登记在大张的名下。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把这套房子归15岁的独生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6年,孩子的父亲大张猝死。

丧事办完之后,孩子奶奶要求与孙子分割大张名下的这套房子。

还有一个远房叔叔也来了,说大张欠他40万元,要求从遗产中偿还。

孩子妈妈慌了。离婚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这套房子到底是不是孩子的?一旦孩子奶奶和债权人起诉,法院会怎样判?

这套房子,可以说是他们夫妻离婚前的全部家当,辛苦半生的全部!最近有一个当事人找到了律师,听完她的事情我们也是非常同情。我们就暂且将这位当事人称之为张女士,张女士和丈夫一直是背井离乡在外打工,好不容易俩人辛辛苦苦好多年攒钱买了一套小房子。

之后因为生活的矛盾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两人协议离婚的时候约定那套房子是留给15岁的儿子的,后来俩人因为工作太忙没顾上办理手续,谁成想还没来得及办手续,张女士的前夫就猝死了。在前夫葬礼的时候,张女士的婆婆提出要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分割房子,同时也有一个远房亲戚生成前夫在去世前欠了自己40万的债务。面对一个要分隔遗产的继承人和一个债权人,张女士心里只想让自己打拼的房子留给孩子,只能求助律师了。

律师拆解

律师在这儿帮张女士这位妈妈拆解一下:

一、离婚协议的效力

据案情,双方为协议离婚,且房产当时、现在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签署协议并备案于民政部门,该协议签署时,双方并未欠债,没有恶意避债的故意,该协议有效并不得反悔,其所有条款均应严格履行。从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张女士与前夫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没有债务的存在,房产虽是登记在前夫的名下,但是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将房子留给了儿子,离婚协议是会在民政局备案的,所有协议的内容都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签署时没有债务,自然也就不存在故意逃避偿债的事实,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从内容到手续都是没有瑕疵的,应当严格执行。

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儿子所有,合法有效。即房子仍然合法有效的归儿子所有。

二、既然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这套房子在孩子父亲生前已经处置,不属于遗产,所以孩子奶奶和孙子争的“遗产”,不存在。

张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是在前夫去世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签署之日起房子的所有权人就变更了,也就不能算是前夫的遗产,而是儿子的个人财产,自然也涉及不到分割遗产的部分,故奶奶无权分割。

三、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的追债

对此问题法律及最高法院没有规定,实践中处理也各不同,多有三种情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上还没有官方的说法,但是生活中往往会分三种情况去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形:不能对抗债权:

有些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因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因此受赠子女未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仍可作为登记方财产可被保全、执行;

第二种情形:不能对抗物权,可对抗债权:

还有些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已备案登记,合法有效,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故可对抗债权人的追债,但不能对抗涉及房产产生的债权。翻译一下,就是如果父亲生前把房子卖了,是善意取得,孩子要不回来(可以向父亲要卖房子的钱),如果父亲对外欠了与该套房屋无关的债务,房屋不能作为父亲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律师咋这里把生硬的法条用一个例子来解释一下,如果说张女士的前夫在协议离婚同意时同意将房子留给儿子,在这之后又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那么儿子没办法问第三人要房子,但是可以和父亲要卖房子的钱。但是,如果是像案例中所讲,前夫产生的与房子本身无关的债务,是不可以用房子偿债的。

第三种情形:可以对抗执行:

《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赠与子女,且子女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受赠房产,房产未办理过户,该房产仍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方离婚后所欠债务未能归还,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产,该房产受赠子女请求排除执行措施的,法院予以支持。如果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只是登记在离婚协议书中,即使子女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子,只要房子仍然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有债务为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套房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代表性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件《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各级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包括最高院)对相似案件也有不同处理意见,但总的来看,如果受赠子女已经接受、占有房产的,多数可以排除债权人追偿。虽说生活中处理这类案件的方式各有不同,但是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情况下还是排斥债权人追偿的。

律师个人观点:

律师认为,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与一般赠与不同,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监护人代持是常见情形,所以不能简单理解为房产未过户的仍属于赠与人,如果以后男方经营产生债务,不能以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为由执行该房产,要考虑生存权益与信赖利益的权衡问题。在本案中,受遗赠人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有一般的成年人赠与是有区别的,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受赠的东西往往是由其监护人代为持有的,大家要注意,代为持有和属于赠与人是两回事,我们不能等同,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要充分的平衡生存权益和信赖利益。

儿子怎样才能把房子过到自己名下:

一般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非公证等法定情形则可撤销;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赠与子女情形则特殊,该条款属于财产分割条款,不得任意撤销,儿子必要时可起诉母亲和爸爸的其它继承人,主张履行,法院判决后执行过户。离婚协议书中规定的赠与事项和普通的赠与合同不一样,在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事项属于财产的分割事项,不能随意的撤销。案例中的儿子如果想要实际获得房子可以选择诉讼途径,等法院判决后执行过户事宜。

四、本案教训

本案教训就是,时间把问题变复杂了。如果双方离婚后及时去给孩子办过户手续(限购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此后的一切问题都可以避免。

同样因为时间把问题变复杂了的,还有继承案。不管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律师建议,被继承人去世后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否则,因为继承人变动而导致继承手续难办的情形,屡见不鲜。最常见的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后白发人又去世,遗产发生转继承的情形。

当然,如果想要让自己辛苦一生积累的财富按照自己的意愿流动,不想给亲人留后患,不想看到亲人对簿公堂甚至反目成仇,生前一定要通过遗嘱等方式,把身后事安排好。对于所有的事情都不要拖延,决定做什么事情就要立马及时的去处理,毕竟我们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尤其是继承问题上,除了案例中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还有很多转继承的事情发生,比如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继承人也去世的情形,为了我们的亲情不会变质,最好还是首选遗嘱继承,这样可以省很多麻烦。

【本文只是律师个人分析和意见,如有相似案例,以法院最终裁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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