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百姓厂房、养殖场、房屋,街道办究竟能否实施“强制拆除”?

拆除百姓厂房、养殖场、房屋,街道办究竟能否实施“强制拆除”?

街道办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存在感很强,它们致力于解决辖区内市容环境、民生服务等难点问题,它们积极响应百姓需求,是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提升的重要帮手。现如今,征地拆迁在全国各地广泛的进行着,而在此过程中,街道办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除了居委会、村委会,当事人接触得最多的就是街道办了。但值得注意的是,街道办强制拆除百姓养殖场、厂房、房屋等的案例,在全国各地也比比皆是。那么拆除百姓厂房、养殖场、房屋,街道办究竟能否实施“强制拆除”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街道办并不能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意味着“强制拆除”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自然也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具备法定职权的主体实施。

而街道办的性质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简而言之,街道办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政府下设的一级派出机关。作为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通常负责处理以下工作:(一)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二)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人民生活;(三)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保护好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街道办作为县区政府派出机关,享有对基层群众在文化、医疗、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日常基础公共事务方面的管理职权,但并不享有也不能被委托、授权享有实施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权利,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因此,在拆迁活动中,街道办不能行使强制拆除的职权,否则即为违法。

即便是违建,街道办也不能实施“强制拆除”。 生活中经常发生街道办事处下达《限期拆除通知》要求拆除违建,甚至实施拆除。街道办虽然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认定或者拆除的职权,因此,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甚至实施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

此外,实际生活中村委会也会常以强拆实施主体的身份出现。大家需注意,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同街道办一样,它不享有也不能被委托、授权享有实施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权利。遇到街道办或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的这类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律师帮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录取保存证据、确定强拆主体、及时启动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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