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利息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解析

企业间借款利息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解析

借款利息增值税处理规定

企业之间借款利息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四、(财税[2016]36号 )根据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的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

五、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借款利息所得税扣除税务处理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A、企业之间无关联性: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B、企业间有关联性,扣除金额满足以下两个方面: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2、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按照如下比列执行: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殊情况除外,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三、自然人借款

A、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

1、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2、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按照如下比列执行: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B、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

首先需要符合借款合法真实性的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签订借款合同。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