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注意了!这八种房屋如果还按违建拆除,拆迁人员可能会判刑

拆迁户注意了!这八种房屋如果还按违建拆除,拆迁人员可能会判刑

文章导读: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预拆除的建筑进行仔细的调查、核实、取证,在确认之后再进行拆除,避免拆除了合法的建筑。因为有些建筑物看上去好像是违建,但是却是合法的建筑,或者是补办了手续之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下面这8种建筑就是看似违建,实则合法建筑,如果强制拆除了,拆迁责任人要负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判刑。

一、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不全的。

因为历史的原因,一些地方在早期只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其他手续,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不能认定为违建,因为只要是补办了手续之后,仍然是合法建筑。

二、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建筑。

这也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虽然建筑物不符合现在的总体规划要求,但是建筑物却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了符合当时规划要求的相关证件,因而也不能认定为违建。

三、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应该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如果在2008年之前的房屋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证书,就不能认定为违建。另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或者一次性买断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者有关部门确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或者翻建、扩建,也不属于违建。

四、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

一些企业或者老旧小区由于某种原因被遗弃,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了其土地使用权,虽然在交易的时候,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关的土地证件或房产证件,但是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五、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情况下的建筑物。

这三种情况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地,在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用于农田生产的土地,因为它们都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生产经营权,所以不能认为违章建筑。

六、19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1986年6月25日,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才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1986年6月25日前,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取得建造许可的房屋不能算违建。

七、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的。

《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取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是不动产权证书才可以建设房屋。如果未取得许可,只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补办了手续,获得了建筑许可,也算是合法建筑。其意思就是容许给一些建筑限期改正的机会。

八、通过招商引资且得到政府审批同意的建筑物。

在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提高经济水平,很多地方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一些建筑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建造起来的,这样的建筑,只要是经过了政府或职能部门审批的,就不属于违建。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土地、房屋是与自己最密切相关的利益,对于违建的认定也要采取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尊重现实的原则。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这八种情况,一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讼诉的权利。如果没有与政府有关部门达成有利的补偿条件,可以咨询或求助专业律师,用律师专业的知识,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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