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立案复查25年前奸杀幼女案,申诉人已刑满释放

陕西高院立案复查25年前奸杀幼女案,申诉人已刑满释放

鲁天惠(右一)和其申诉代理人邓学平(中)合影 受访者供图

陕西汉中男子鲁天惠,因被认定是25年前一起奸杀幼女案的凶手,被判无期徒刑,经减刑,他入狱24年多后于今年1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55岁的鲁天惠提出申诉,称其不是凶手。10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陕西高院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该院已对鲁天惠案启动立案复查,复查的最新进展暂不方便透露。

多年前该案一审开庭时,曾对警方作出有罪供述的鲁天惠便当庭翻供。一审宣判前,汉中中院曾四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排除多个疑点,第四份退查决定书称“经多次退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较多,尚无法定案。

警方就此出具多份《说明》,案件最终判了下来。1999年5月21日,鲁天惠被羁押4年多后,汉中中院一审宣判,认定鲁天惠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鲁天惠上诉后,陕西高院于同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辩护人认为,认定鲁天惠犯有奸淫幼女和杀人罪行,是基于现场勘验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间接证据,建议法庭判处适当刑罚,汉中中院认为“辩护人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鲁天惠的申诉代理律师邓学平在查阅案卷后对澎湃新闻称,该案存在诸多疑点,最首要的即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只有血型鉴定,结果不具有排他性。

案卷资料显示,2004年6月,因鲁天惠申诉,汉中中院曾针对该案立案复查,当年办理此案的时任苏家营派出所所长高亚军在汉中中院复查时的电话询问中称,鲁天惠案的重要证据就是血迹,“血迹证明小女孩就是他杀死的”。调查进行5个月后,汉中中院当时决定驳回申诉。

警方凭血型鉴定锁定凶嫌

1994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陕西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案称,一天前,河东店镇红旗村二组村民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女尸,找到时已高度腐烂,仅剩骨架。

村民们想起二十多日前,紧邻的瞿鲁营村村民鲁存有曾向警方报案,其独女鲁莉(化名)失踪。鲁存有在失踪报告中称,1994年8月8日,他和妻子外出干活,留下女儿一人在家写字,等到中午回家时已不见女儿踪影,直至当晚七点,鲁莉仍未回家,他和妻子开始四处找寻。

经家属辨认尸骨所穿衣物和血型比对后,警方认定死者就是时年10岁的鲁莉。澎湃新闻注意到,现存的案卷资料中,并无针对女尸身份及其他证据的DNA鉴定报告,且判决书罗列的证据清单中也未有提及。

尸检报告显示,鲁莉的右眉弓部、鼻骨下、耻骨联合处骨质颜色变深,证明生前遭受过钝性损伤,但因尸体高度腐败,死因无法明确。

警方曾对同村多位男性村民展开调查,但无果,独居在褒河河堤边上长滩林场草房内的男青年鲁天惠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草房距离尸体被发现处不远,警方在鲁天惠住所门框、门口砖墩、枕头和白色衬衣上均发现了可疑血迹。搜查中,警方还发现了多本淫秽书籍和写有女性名字的日记本。后来,这些都成为证据出现在本案数份判决中。

鲁天惠对澎湃新闻称,离家独居系因和母亲因家庭事务闹得不愉快,且当时白天经常在褒河边上筛砂子(注:淘金),才搬去草房。案发当晚,他曾去村会计家中开具汇款证明,回到草屋时已过九点,看了会儿书便睡下了。他说,警方发现的白衬衣是他不穿的旧衣,已数月未洗,平时拿来盖在被子上防止灰尘。

汉中市公安局1994年10月6日出具的血痕检验鉴定书显示,门框及鲁天惠白色衬衣上的血迹为ON型,与鲁莉的毛发、骨骼血型相同,而鲁天惠的血型为AMN型。

同年10月15日,警方将鲁天惠正式刑拘。在案的唯一一份拘传通知书显示,鲁天惠自9月16日就被警方带走讯问,此后的30天内,汉台分局共对其制作了9份笔录。邓学平认为,这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

据破案报告记载,在警方“反复地政策教育”和“摆事实、讲道理”等强大攻势下,鲁天惠交代了奸杀鲁莉的全过程。10月22日,鲁天惠被汉中公安汉台分局以故意杀人和强奸罪执行逮捕。

法院四次退回补侦后判被告人无期

1994年12月,汉中市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汉中中院,此后五年间,汉中中院曾四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案卷材料中四份退查函显示,法院曾要求补充调查鲁莉的死亡原因、白衬衣血迹如何形成、血迹提取过程、有无刑讯逼供、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和证实奸淫事实的证据等。1998年11月24日,汉中中院第四次作出退查决定书,称“经多次退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较多,尚无法定案。对此,警方出具了多份《说明》。

1995年9月21日,该案一审首次开庭时,鲁天惠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办案人员授意下所作。鲁天惠被羁押4年多后,1999年5月21日,汉中中院一审宣判:鲁天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该份判决认定,1994年8月8日晚8点,鲁天惠骑车返回住处,行至高堰斗门处,遇见鲁莉独立行走,便以给吃水果糖等将其诱骗至瞿鲁营村林场一废旧抽水机房外的洼地,对鲁莉实施奸淫。因怕罪行败露,鲁天惠用左手捂住鲁莉的嘴,右手掐其颈部,再用膝盖跪压鲁莉腹部,并持一水泥状物块在其前额部猛砸致其死亡。杀人后,鲁天惠又用塑料编织袋卷裹尸体,移至150米外的稻田边,徒手拔掉部分稻谷,并徒手刨坑将尸体掩埋,之后又将拔掉的稻谷重新栽好。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显示的物证清单中,凶器水泥状物块和移尸工具编织袋均未在其列。案卷资料显示,办案警方在案发当年10月给出说明称,侦查员“经过两个多小时认真寻找,仍未找到”,这份手写案件说明未加盖公章。

除了口供,判决定案最主要的证据是血型鉴定。鲁天惠的申诉代理人邓学平指出,依据在案卷宗,办案单位从未对尸骨提取DNA,也未进行DNA鉴定,在此情况下无法确认鲁天惠白色衬衫和门框上的血迹来自鲁莉,“血型鉴定为种物鉴定不具有排他性,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鲁天惠杀人”。

澎湃新闻注意到,2007年第四期《中国司法鉴定》文章《DNA鉴定技术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记载,自1993年起,我国已开始将DNA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

因不服一审判决,1999年6月,鲁天惠提出上诉,三个月后,陕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他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记载的一审辩护人辩护意见中,曾提到“建议法庭判处适当刑罚”,理由是鲁天惠犯有奸淫幼女和杀人罪行,是基于现场勘验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间接证据。汉中中院认为“辩护人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邓学平认为,在鲁天惠拒绝认罪悔罪且没有做出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下,二罪并罚判决无期,“是留有余地的”。

脚印对比数据差异大,警方称因找不到相似条件

澎湃新闻注意到,鲁天惠对警方作出的9份笔录中,有2份无罪供述,7份有罪供述。首份有罪供述作于9月26日,即鲁天惠被拘传后的第十天,而就在一天后,鲁天惠又做出一份无罪供述。在其7份有罪供述中,对于被害人着装、其本人着装、作案工具、杀人过程、抛尸工具的拿取时间等情节都存在前后矛盾。

鲁天惠对澎湃新闻称,在接受讯问期间,他遭到刑讯逼供,时至今日,他的一双小腿上还留有两道深红色的疤痕。

本案一审时,汉中中院也曾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汉台分局及侦查人员出具了两份书面证明予以否认。

汉中中院第四次将本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时,要求汉台公安说明是否将在勘查现场时提取到的“成趟脚窝”数据与鲁天惠的数据进行测量比对。汉台分局在案件侦破五年后向法院出具《说明》称,“因当时找不出与原始现场吻合的时间、空间、地点,故测量数据差异较大”。

《说明》称,现场勘查尸骨时发现的脚窝深6厘米、长23厘米,步幅87厘米,而鲁天惠脚长23.5厘米,他在携约等于鲁莉体重石块,在接近原始现场的泥沙地模拟赤脚自然行走两趟后所得出的步幅均远小于87厘米,分别为:第一趟:左步长77厘米、77厘米、78厘米,右步长79厘米、74厘米、76厘米;第二趟:左步长60厘米、57厘米、61厘米,右步长65厘米、61厘米、63厘米。

邓学平因此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将可能证明鲁天惠无罪或罪轻的数据第一时间移送检法。

出狱后申诉,陕西高院立案复查

2004年6月,因鲁天惠持续申诉,汉中中院曾针对该案立案复查。案卷材料显示,主办人员于当年7月26日重新勘查现场时还曾亲自下田试验,模拟“徒手拔稻谷”的细节,得出的结论却是:经过一夜大雨后,田间泥土质地仍然比较坚硬,双足站立在泥上,仅可没至足弓处,用力向下踩,也仅可没至足背外沿,由于水稻生长已至后期,根部较深,主办人员根本无法徒手将水稻拔出,必须依靠工具。

调查进行5个月后,汉中中院决定将申诉请求驳回。案卷资料显示,当年办理此案的时任苏家营派出所所长高亚军在汉中中院复查时的电话询问中称,鲁天惠案的重要证据就是血迹,“血迹证明小女孩就是他杀死的”。

今年10月18日,澎湃新闻尝试电话联系高亚军,未获得回应。

今年1月,经过3次减刑,在被羁押25年后,鲁天惠刑满释放,他回到老家与母亲一同居住,仍然坚持为自己申诉。

鲁天惠告诉澎湃新闻,父亲早逝,作为家中老大,他高中毕业就回家务农了,当时曾有亲人为他说媒,但因为家境拮据没能成。

10月16日,澎湃新闻从陕西高院获悉,该院已对鲁天惠案启动立案复查,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复查的最新进展暂不方便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