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能否税前抵扣

企业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能否税前抵扣

刚刚过去的的双十一,天猫淘宝一天成交额2684亿,如此大的资金流一天内通过支付宝的支付得以实现,我们看到近年来微信、支付宝已逐渐成为交易款项往来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那么,微信、支付宝支付是否可税前抵扣?其原始凭证该如何获取?账务处理又该如何进行呢?

一、微信、支付宝支付是否可税前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非现金交易是指以现金以外其他支付手段进行货款清算的交易方式,非现金支付手段包括票据、信用卡、电子结算等。

电子结算就是买主和卖主之间在线资金交换。交换的内容通常是由银行或中介机构发行的并由法定货币支撑的数字金融工具。有信用卡结算;电子现金结算;电子支票结算;电子钱包结算;借记卡结算;电子代币结算等方式。

可见,微信、支付宝是电子结算,符合非现金支付手段。也就是说,以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二、微信、支付宝如何获取原始凭证?

税前抵扣中凭证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凭证注明金额才能依法进行税前扣除。但微信、支付宝付款方式无法获取如银行对账单一类的凭证。那么,微信或支付宝付款方式该如何获取凭证呢?

其实,微信或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截图就可作为凭证,只需要将其打印出来就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并作为原始凭证使用进行抵扣。

三、企业微信、支付宝收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微信、支付宝收款业务时,可以通过“其他货币资金”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