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国资贷“拉锯战”27年未果,仲裁机构建议报警

500万国资贷“拉锯战”27年未果,仲裁机构建议报警

陆丰一信用社给一家香港公司贷款用以开发土地,后者无力还债,将其权益抵押给信用社。后来该香港公司与合作方产生纠纷,经过一次仲裁,信用社的500万元国资贷款27年后依旧未能收回。日前,信用社代表再次质疑当年仲裁的合法性。南方+向作出该仲裁决定的惠州仲裁委了解情况,一名负责人表示,仲裁委完全是依法仲裁,如有异议建议报警处理。

事情的起因要从27年前说起。

1992年5月3日,香港东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现改为香港东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下称“东海国际”)和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现改为惠州市麒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麒麟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土地的《合作意向书》,东海国际向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贷款500万元。同年5月11日,500万元汇票作为订金交给了麒麟公司。

陆丰市公安局的调查结果表明,东海国际因无法偿还信用社购地贷款,1995年11月20日,东海国际及其下属公司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下称“东宇物业”)在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书》,承诺将500万元贷款的投资利润分期归还信用社,并用东宇物业的一切物业、权益作担保,同时将麒麟公司在5月11日开具给东海国际的收款收据原件交由信用社保存,作为还款承诺的凭证抵押。1998年8月28日,东宇物业与麒麟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500万元购地订金折算成4.16万平方米的土地继续合作开发,同时声明1992年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失效,随后东宇物业将《土地转让合同》的原件同样交给信用社保存。

1999年底,时任东宇物业总经理、曾代表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林某欣离开公司。2007年下半年,林某欣凭借手头的《承诺书》与《函告书》,和麒麟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在这份《合同书》里,麒麟公司表示认可林某欣所主张的权益,愿意付给林某欣500万元,并补偿100万元利息及一套商品房。

据此前的媒体报道,2008年5月12日,林某欣与麒麟公司到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形成了法律事实。

然而,作为仲裁依据的由林某欣提交的《承诺书》和《函告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被信用社及财产出处方香港东鑫集团公司质疑。信用社相关工作人员说,仲裁委没有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原件,只凭复印件便作出裁决。且《承诺书》和《函告书》上面只盖有东海国际的公章,并没有法人代表陈淑标的亲笔签名,落款日期均是1994年。“且不说这两份文书是否真的出于陈淑标之手,作为陈淑标原来的企业,本身欠信用社的债,也不能将负债资产送给别人。如果1994年香港公司已经将这500万元给了林某欣,为何1998年林又代表香港公司的下属公司去签订那份《土地转让合同》,这明显不合常理。”香港公司执行董事告诉记者,香港公司的公文应由董事会决议,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在2006年陈淑标死亡之前,董事们没有听说有这回事,也没看到这两份东西”。

对此,前段时间记者向惠州仲裁委了解情况,一名负责人表示,仲裁委完全是依法仲裁,如有异议建议报警处理。

【全媒体记者】陈欣欣 南小渭

【作者】 陈欣欣;南小渭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