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对外开放领域延伸至人身险领域,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金融对外开放领域延伸至人身险领域,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

记者| 苗艺伟

12月6日,银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从2004年规定的不超过50% 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实施细则》还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统一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确保相关监管规定的协调统一。

《实施细则》也规定,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此外,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做好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目前,中国共有28家合资人身险保险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外资寿险公司原保费市场份额分别为6.4%、7.42%、8%,份额未突破人身险市场原保费收入的10%,但出现了持续、稳定的增长态势。

外资险企在中国最先“露面”的是1992年友邦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友邦是第一家也是国内目前为止唯一一家全外资的寿险公司。在此以前也有外国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分支机构以及合资公司,但准入原则并不透明,同时业务开展也受到了严格限制。1996年以后中宏人寿与中德安联作为第二家和第三家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公司,其股东加拿大宏利人寿和德国安联保险均持股至51%。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2004年实施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细则》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这项政策一直执行至今。

但外资股东与中资股东50%对50%的股权比例导致“谁说是都不算,谁说不是都算”的情况,使得企业竞争力、运营环境、治理结构都存在较大问题,从而影响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此外,中国外资财产险公司的外资股比已经全面放开,目前来自德国的安联保险、来自法国的安盛保险两家外资全资控股的财险公司已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