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就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这2点会受到限制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经常听到追索权。那么,汇票的追索权是怎么发生的呢?行使起来有哪些限制呢?

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就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这2点会受到限制


汇票追索权的发生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权的时效

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1、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2、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就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这2点会受到限制


如果汇票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追索权的限制

1、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承担着最终的付款义务。不论是背书人、保证人,只要履行了票据债务,都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其最终对象是出票人。为此,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追索程序到此为止。另一种情况是,在出票人同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时,收进一张自己签发的远期汇票而成为持票人,他在票据到期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遭到拒绝,他也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其在承兑人或付款人处的资金。


满足这些条件之一,就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但这2点会受到限制


2、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

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由此可见,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前手行使的权利,不能向后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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