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在古代怎样惩罚?一刀两断

通奸罪在古代怎样惩罚?一刀两断



公元649年冬天,长安巡城御史在处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皇帝宠爱的17女儿高阳公主,与唐玄奘的徒弟辩机和尚通奸。御史上报给了朝廷,一巴掌扇在了唐太宗脸上。唐太宗大怒如狂,下令将辩机和尚腰斩,并将公主的婢女全部处死。


通奸之事,古已有之,远如金莲出轨西门庆,近如马蓉出轨经济人。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直到新中国建立。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直接阉了。 让我们来看看,中国各个时期,是怎么惩罚通奸行为的。

秦朝:人人得而诛之
秦朝认为,与女人通奸的男人,就像是跑到别人家猪圈里的猪,直接杀掉就可以了。《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从格杀勿论到阉割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 唐朝:一般两年以内徒刑。
由于唐朝统治者都有胡人血统,作风比较open,对通奸比较宽容。但像辩机和尚这样,直接打皇帝和宰相的脸可不行。除非是唐玄奘那三个徒弟,要不你还是先咬老师两口比较安全。按唐律:“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一般杖刑或流放,罪不致死。
像金莲私通西门庆,武二郎把她斩首挖心,明显是属于量刑过重了。 元朝:允许私刑。捉奸者杀死“奸夫淫妇”,无罪。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于是又重新允许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此之外,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

明朝:杖刑,私刑。丈夫杀死“奸夫淫妇”无罪。侥幸逃过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但在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在打击犯罪方面,不求合理,唯求更狠。除允许丈夫捉奸外,还规定当场杀人无罪。而通奸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清朝:杖刑,私刑。允许捉奸杀人,杀人者无罪。侥幸逃过私刑的,官方用杖刑。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一杖不少。
民国:从有期徒刑四年到两年,最后到一年。因民国时期大师们渣男渣女太多,法律形同虚设。 1911年辛亥革命后,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1928年又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1936年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通奸无罪
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婚内出轨,既违反了法律上的契约精神;道德上违背夫妻忠实的原则;精神上是违背另一方意愿的人格污辱和精神折磨。 胡适说过,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