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暂停旅行社业务导致旅行社损失的,能否启动旅责险索赔?

文旅部暂停旅行社业务导致旅行社损失的,能否启动旅责险索赔?

2020年1月25日

截至1月24日23点50分,全国已有16个省市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具体为浙江、广东、湖南、湖北、安徽、天津、北京、上海、重庆、四川、江西、云南、贵州、山东、福建和广西。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经旅游途径传播,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分别紧急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暂停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28号)和《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通知要求,从1月24日起,暂停全国旅行社组织赴武汉团队旅游活动;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全国各省市区先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说明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升级;文旅部下发紧急通知,暂停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说明政府为防控疫情对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了行政干预。以上情况的出现,直接影响到旅行社与游客的旅游合同取消、行程延误,旅行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经营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那么,这些损失,旅行社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呢?本文就文旅部暂停旅行社团队旅游业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的情形,分析如下。

一、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1.必须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且投保了相应的附加保险。

2.旅行社的损失必须在旅责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具备保险公司理赔的全部要件,比如提供全部证明材料等。

二、据以分析的保险合同文本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文本选择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全国旅行社总数为38433家。根据目前全国旅行社投保旅责险的情况,绝大多数的旅行社选择保险中介江泰保险经纪公司为旅行社提供的旅责险产品,即《2017-2021年度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框架协议书》。本文主要分析其附件2《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保险方案》(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相关约定。

另外,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形成的损失索赔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两个附加险,即“旅程延误保险”和“旅行取消损失保险”,如果旅行社投保旅责险且投保了这两个附加险,才有资格启动旅责险的索赔程序。

(二)分析《保险合同》必须明确的几个重要概念

1.《保险合同》中“旅游活动”的起讫时间

《保险合同》第六十五条“释义”:“3.旅游活动: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含两项)旅游服务。但,旅行社不提供预先安排行程,仅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服务的,不属于本保险所指的旅游活动。本保险规定的旅游活动起讫时间以行程单规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当日至旅游行程开始之日之间是否属于该《保险合同》的旅游活动范围。

按照该条款“本保险规定的旅游活动起讫时间以行程单规定的起讫时间为准”的约定,似乎旅游活动是从旅游行程当日开始至旅游行程结束日结束,如果这样理解,就意味着旅行社对于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情形,将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官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4月14日原国家旅游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旅发〔2014〕72号))中,有两个重要时间节点,一个是签订旅游合同的时间,一个是游客出行时间和结束时间。实际上,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之日起,就意味着旅行社已经开始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在《保险合同》文本中,“旅游活动: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含两项)旅游服务”中的“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含两项)旅游服务”是包括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之日起到旅游行程开始这段时间,因为旅行社在这个时间段的确为游客提供了服务。

另外,依据《旅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际上,无论是哪个版本的旅游合同,具体的行程单都是旅游合同的附件。从这个角度看,旅游活动的起讫时间应当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之日算起。

退一步讲,按照《保险合同》该条款的约定,如果旅游行程单中明确,该旅游活动自签订旅游合同之日起开始,至旅游行程结束之日结束,肯定就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旅游活动”范围。

2. 什么是政府行为?

《保险合同》第六十五条“释义”:“ 19.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比照文旅部下发的紧急通知,其暂停旅行社业务行为应当属于政治原因的政府行为。因政治原因导致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形成的损失就应当属于《保险合同》中的政治原因。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保险合同》第六十五条“释义”:“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目前全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16个省市区的旅行社,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形成的损失就应当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旅行社能否启动旅责险中的“旅程延误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旅程延误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合同》第五十七条【旅程延误保险】“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由于以下第1项至第5项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连续四小时以上(铁道部、民航局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延误标准或规定有更改的,按照更改后的新规定或标准执行),或由于以下第6项原因导致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延误而支出的食宿、交通等合理、必要的费用,但不包括本保险基本险第五条有责延误费用所负责赔偿的范围,且保险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约定的限额。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

“2、航空管制、航运管制、铁路交通管制;

“……;

“6、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包括但不限于拒签、出境受阻*等。

“本保险项下延误连续四小时以上的时间计算以自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开始计算,直至搭乘由交通工具承运人所提供最早的替代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

(二)分析

1.保险责任期间范围

该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因此,可以认定,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期间,属于保险责任期间范围。

2. 政治原因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旅行社为其负责组织、接待的旅游者预订行程中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延误或旅游者无法搭乘原计划搭乘的交通工具连续四小时以上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旅行社因文旅部暂停旅行社团队旅游业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导致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损失的,均可以启动旅责险中的“旅程延误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特别注意的是,依据《保险合同》该条款的约定,由于旅行社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旅行社的过失,导致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损失的,也属于“旅程延误保险”的赔偿范围。

四、旅行社能否启动旅责险中的“旅行取消损失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旅行取消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合同》第五十八条【旅行取消损失保险】“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已经开始的旅游活动由于下列第1项至第3项原因或者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被迫终止的,实际发生的返程费用,以及被保险人需要退回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但被保险人为组织、接待旅游者已经发生的,无法向旅游者收取,也无法从履行辅助人处退回的有关食宿、交通等费用或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退票、退房等手续费用的损失,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或应当从机场或其他有关各方取得的赔偿金额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进行赔偿: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治原因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履行辅助人的客观原因;

“2、因非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拒签、出境受阻;

“3、因被保险人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被保险人过失导致的旅行取消,包括但不限于拒签、出境受阻等。”

(二)分析

1.保险责任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范围

该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按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已经开始的旅游活动由于下列第1项至第3项原因或者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被迫终止的,……”,因此,可以认定,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期间,属于保险责任期间范围。注意,前提是保险公司认可旅游活动期间是从旅行社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之日起算起。

因政治原因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旅游活动终止的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因此,旅行社因文旅部暂停旅行社团队旅游业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均可以启动旅责险中的“旅行取消损失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2.依据《保险合同》该条款的约定,由于因旅行社管理不善等可归责于旅行社过失,导致旅行社尚未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和正在履行的旅游合同终止损失的,也属于“旅程延误保险”的赔偿范围。

五、向保险公司索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索赔依据不力,也很难得到赔偿。

(一)启动“旅程延误保险”所需证明和材料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者名单、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2、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3、旅程延误证明或航空公司等运输机构或其代理人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或旅行社所能提供的其它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4、火车票或汽车票或飞机票或船票原件或复印件、中国境内出发航班登机牌(仅限于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1-5款情形时提供);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必要物品购置费用及发票或收据等,费用清单上需对每项费用使用原因、涉及人员、数量等进行简要说明;

6、损失票据原件或者地接社结算清单及相关方说明(比如订房确认函、车队说明等);

7、重置护照及其它旅行证件、旅行票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8、未使用旅行票据的证明、退款证明;

9、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旅行社划款凭证;

10、涉及包机的,还应提供:旅行社的包机、包座或分销协议、旅行社支付票款证明。

(二)启动“旅行取消损失保险”所需证明和材料

旅行社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交以下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1、与旅游者签署的退团款协议;

2、旅游合同、旅游行程单与实际旅行行程、旅游者名单、伤亡旅游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3、出险索赔通知书、出险事故经过(导游书写,三名以上游客签名并加盖旅行社公章);

4、旅行取消证明或其它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费用损失清单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已交的旅行费用发票或收据,该次旅程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的证明,有关机构(如旅行社、酒店)出具的没有出发、使用或入住的证明,预付费用以及订金退款金额确认书;

6、旅行社指定账户复印件。

以上建议,供各家组团社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0年1月25日凌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