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停止挖路和泄露隐私,别以违法之毒攻肺炎之毒

请停止挖路和泄露隐私,别以违法之毒攻肺炎之毒

摘要:让人感觉刺眼的是,在全民积极参与防疫的场景下,也出现了一些以防疫之名侵犯私权的违法行为,破坏着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防疫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千万不能激活违法之毒。那些以违法之毒攻肺炎之毒的粗暴侵权行为,必须停止。有些地方甚至将挖路当成防控经验,沾沾自喜发图分享,洋洋自得让人当高分作业效仿。


吐槽青年出品 曹林|文


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各地都提高了响应级别,至今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启运了一级响应,也就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启动一级响应是一种法律授权,就是在法律层面赋予政府更多权力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需要去调集行政区域内人员、物资、交通工具,比如可直接封锁大、中型城市以及主要干线交通。对于公权,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这种响应既见证了疫情形势的严峻,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疫情防治得依法去防,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


让人感觉刺眼的是,在全民积极参与防疫的场景下,也出现了一些以防疫之名侵犯私权的违法行为,破坏着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防疫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千万不能激活违法之毒。那些以违法之毒攻肺炎之毒的粗暴侵权行为,必须停止。



我的一个朋友从武汉回某地后,主动跟当地街道和医院联系,要求排查,并登记了信息。可这几天他发现,包含他身份证号码的个人信息在诸多微信群流布,冠以“17日至22日武汉方向民航来本地人员信息统计”之名。这种信息泄露,给他带来了很多困扰。他很不满地追问当地部门,我从武汉回来怎么了,不是主动登记信息和排查了吗?这种信息泄露不是个案,一篇题为《请停止对于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泄露!》的文章提到了不少地方这种情况,一些武汉返乡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隐私堂而皇之地在朋友圈、微信群中泄露和传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了防控传染病疫情,来自疫区的人应该主动登记,逃避登记是违法的。如果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而抗拒隔离治疗、逃避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判刑。――但这些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泄露当事人隐私。比如有确诊患者同车人员有传染危险,官方以某种方式去寻找乘坐某次列车同车厢人员,这是可以的,但不能以“人肉”方式。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疾病预防中故意泄露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是违法的。


这种违法泄露隐私的方式,能带来什么呢?能有效防疫吗?不能,一方面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信息泄露后,给当事人带来诸多风险。第二,助长了对武汉归乡人员的妖魔化,形成身份的区隔和歧视。第三,制造了人群的对立。对于传染病的防控,需要群防群控的方式,动员社会网格机制遏止传染,群防群控不是像这样暴露隐私,而是用基层人际和组织网络形成防控机制。其实,在一个熟悉的圈子和社区中,谁从疫区回来,都是知道的,会主动形成一种隔离机制。很多武汉返乡者,都主动把自己隔离起来,为自己也为他人。


另一种违法的方式是挖路,有些人甚至将挖路当成防控经验,沾沾自喜发图分享,洋洋自得让人当高分作业效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你说我这样做是为了防控疫情,可法律赋予了公共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限制交通的权力,并没有赋予一般人。


这种挖路毁路的违法行为,不能纵容,不可当作防控经验。交通限行是公权力行为,不是私人可以擅自进行的。这也侵犯了公民的自由通行权,一级响应只限制了在特定区域的通行权,这是无限扩展到了其他地方。这种挖路的自私行为,也破坏了公序良俗,甚至传递了恐慌。以邻为壑让普通人寒心,助长了人心的沟壑。隔离,防控,需要依法而行,不能变成一种为所欲为区隔少数人的多数暴力,不能以防疫为名践踏法律。


不明肺炎病毒的传染力确实比较可怕,但再可怕,也不能把违法之毒放出来。不要忘记,此次病毒的传染和成为危机,正是种种违法行为带来的,违法经营野味,违法吃野味,还有后续导致病毒扩散的违法行为。请停止挖路和泄露隐私,切不可别以违法之毒攻肺炎之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