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捞”强奸犯,两亲属把自己“送”入牢房

自作聪明“捞”强奸犯,两亲属把自己“送”入牢房

有人涉嫌犯罪被抓,亲朋好友想方设法的往外“捞人”,这是常情!退还赃物、赔偿被害人、争取谅解、申请取保候审等,只要是合法的“捞”也无可非议,就怕有些人不知轻重的违法操作,弄巧成拙,关押的人还没有捞出来,自己可能就会进去了。

一、案件:儿子涉嫌强奸,父亲叔叔设计“捞”人身陷囹圄

1、强奸案成了“误会”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一起强奸案。在法院开庭之前,姚检察官对高某涉嫌强奸一案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在开庭时出了“幺蛾子”,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庭出具了一份由被害人X女士亲笔书写的谅解书。被害人在谅解书中所述,被告人与高某其发生性行为是在双方相互爱慕的情况下发生的,先前报警陈述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系误会。

2、检察院调查谅解书背后的“猫腻”

本来是一起证据确实的强奸案,现在却成了误会!如果真是误会,高某将会无罪释放,公安机关、检察院就办了错案。姚检察官认为这其中必有猫腻,联系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察,对谅解书来历展开调查。调查首先发现被害人X女士的帐户在案发后有一万元的入账,而转账人在案发之前与X女士并没有任何经济来往。

3、原来“谅解书”被逼的

姚检察官与办案民警赶赴外地,找到被害人X女士,向其阐明利害关系,要求其说出真实情况。X女士如实交待讲,犯罪嫌疑人高某的父亲高X磊、叔叔高X宝为了帮助他逃避刑事责任,先后以各种言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同时以金钱进行诱惑,要求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在谅解书上载明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无奈之下,被害人只好按照他们二人所说,出具了上述谅解书,后高X宝分两次给被害人转账1万元,承诺剩下的2万元以后再给,并与被害人签署了书面协议。

4、“聪明”反被聪明误

鼓楼区检察院认为,高X宝、高X磊二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经过合谋,采用言语威胁、金钱诱惑等方式指使被害人作伪证,严重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涉嫌妨害作证罪。高X宝、高X磊主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高X磊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高X宝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强奸案容易让亲属、律师引火上身

近些年来发生的强奸案,多是熟人之间,或恋爱过程中、或者约会过程中、或者婚外情一夜情之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与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强奸案有很大的不同,熟人之间在案发之前是有感情交集的、到达案发现场是有约在先的、没有明显的暴力行为。案发现场又多处于宾馆、包间、出租屋等比较隐蔽场所,没有其它证人或者监控录像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还是强迫的。在男方不承认是强奸的情况下,若要定男方强奸罪,主要依赖的是女方的口供。

“定男方强奸罪主要依赖女方的口供”,懂法的亲属、律师当然很清楚这一点。有的律师为了提高自己的胜诉率或者为了多挣几个小钱,为犯罪嫌疑人亲属出谋划策,他们或者亲自出马或者指示其亲属与被害女方接触。受害女方在经济利益或者其它条件的驱动下,就会找到警察要求重新录口供,或者出具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书面证言,改变以前在公安机关的说法,称为自愿发生性关系,否认之前系强奸的口供。


被害女方的口供一变,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无罪释放,警察的侦查活动就等于白费,是错误的,还可能面临错案追究责任。面对这种情况,警察会默许吗?当然不会,他们也不是好糊弄的,只要一侦查就会发现其中的猫腻。帮助被害人违背事实、改变原来的陈述,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参与的家属构成伪证罪,参与的律师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抓!这一下好了,没有把别人捞出来,还把亲属和自己搭进去了。

三、亲朋好友如何合法“捞人”?

在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能够争取被害人谅解,法院会从轻处罚,这是法律规定。如何争取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强奸案件的特殊性,作者提醒律师、犯罪嫌疑人亲属不要与被害人一方私下接触。想与被害人一方沟通的,可以在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也可以将赔偿款、道歉书等交由办案人员转交。

结束语:

律师代理强奸案都顾虑重重风险不断,我们不懂法的外行人就不要去挑战法律了。不要试图说服被害人更改口供的,因为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上述两名亲属就是很好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