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检查业主装修过程中坠落身亡,业主被判赔偿93万元,合理吗?

物管检查业主装修过程中坠落身亡,业主被判赔偿93万元,合理吗?

2013年北京“最牛违建”人济山庄4号楼楼顶覆盖上千平方米违建。城管部门限令房主15日内拆除。户主称,一建一拆花了600万,“一个别墅没了”。可见,违建带来的后果需要大量金钱弥补。不仅如此,由于是违规建筑,在建设或者拆除过程中,还有可能发生人命案件。

袁先生买下了某幢住宅楼同一单元的两套六楼顶楼房,601房和602房。袁先生称,售楼公司在合同中承诺,顶楼住户拥有该单元阁楼通道的管理权,业主可以根据需要自主进行敲墙、开门改变内部结构等。于是,袁先生决定把两套六楼房子和七楼的阁楼合为一套,成为一个超大户型复式豪宅。

房子交付之后,袁先生便开始装修。袁先生将阁楼靠近公共通道处的墙体打破,想做个走廊把两个阁楼连为一体。打通墙体的巨大噪声和震动引发了其他住户的强烈投诉,也引起了物业的重视。

​ 物业管理公司的郑女士来到袁先生正在装修的房子检查。她看到7楼的外墙体已被打穿,还做了两个木门。木门并没有上锁,门后堆了两袋砂石顶着。郑女士搬开砂石,打开门想去看个究竟。不料,却从阁楼门洞处摔至六楼楼梯井平台上,当场死亡。

物业公司认为,业主违规装修,造成员工的坠楼身亡,有重大过错,侵害了郑女士的生命健康权,要求袁先生赔偿损失93.5万余元。

袁先生认为,死者郑女士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造成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那么,对于物业管理员郑女士在检查过程中意外坠亡的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袁先生作为601房和602房的房主,应当对两个房屋及其阁楼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袁先生与开发商签署的售楼合同约定,袁先生对该单元阁楼通道享有管理权,可以根据需要改变结构。但是,此管理权以及改变结构的权利不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以及公共利益。

本案袁先生在装修过程中,将公共通道两侧墙体打通,造成阁楼内预留的楼梯井外露,给公共安全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郑女士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接到投诉后,前去检查。因袁先生装修时造成的安全隐患,导致郑女士意外坠落身亡。袁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以及阁楼通道的管理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郑女士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女士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尤其是对像检查违建这种,容易造成伤害的情况。本案物业公司未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致郑女士在检查过程中,坠楼身亡,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后,物业公司向郑女士赔偿了93.5万余元。而袁先生作为实际侵权责任主体,物业公司在赔偿郑女士之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先生的装修行为造成公共安全巨大隐患,导致郑女士在检查过程中意外坠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对员工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袁先生承担物业人员郑女士死亡70%的赔偿责任,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已经赔偿给郑女士的65万余元。

不遵守规则的后果,往往是害人害己。违建之所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就是因为它对公共利益造成了安全隐患。北京“最牛违建”是这样,袁先生的复式豪宅也是这样,而结果无一都是耗费大量金钱来弥补。我们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贪图个人享受,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否则,将面临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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