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男子酒后骑车身亡,酒局组织者被索赔39万元

邢台一男子酒后骑车身亡,酒局组织者被索赔39万元

邢台一男子酒后骑车身亡,组局者被索赔39万元,后经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组织者最终被判承担事故责任的5%。

被告杨某家装修房屋请朋友周某帮忙,在连续干了三天后,杨某觉得要装修的房屋基本完工了,一连让周某干了三天活,心里有些过意不去,就在次日的中午,请周某在饭店吃饭。周某觉得杨某比较实在,在吃饭时就与杨某多喝了几杯。酒后周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了路边的一块石头摔倒在地,经过路群众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最终,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义务为杨某帮忙装修房屋,喝酒是由被告安排的,作为共同饮酒人,杨某对周某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存在过失,并以此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96633元。

邢台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及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却放任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未尽到或未完全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等注意义务,与周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周某饮酒导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杨某承担事故责任的5%。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周某家属各项损失21832元。

案例警醒:在酒席上劝酒是我国的传统风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劝酒人劝酒致使被劝酒人人身受到损害,即使劝酒人没有犯欲伤害对方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广大热情又爱劝酒的朋友,感情表达到就好,喝多喝少莫多劝。同时,如饮酒者有醉意时,就应尽到照看义务,而不是放任饮酒者不管;如果饮酒者出现意外,同饮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提醒广大朋友,饮酒必须把握好分寸,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痛快而造成悲剧的发生。

(燕都融媒体记者 张会武 通讯员 赵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