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丨非法采矿也是黑恶势力

扫黑除恶丨非法采矿也是黑恶势力

案情回顾

6月11日,贵南县公安局依法受理一起某砂石料公司非法采矿案。该砂石料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过马营镇某某村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在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况下,拒不停止开采,造成对矿产资源的破坏。

6月12日,贵南县公安局对该案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局领导亲自挂牌督办,成立专案组,组织警力深入案发现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并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贵南县某砂石料有限公司法人)依法传唤。经讯问,其对非法采挖砂石料的事实供认不讳。

6月12日,对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槐轩君说法

非法采矿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破坏,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不顾国家法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盗采矿石,企图从开采中获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扫黑除恶,

非法采矿就是黑恶势力

矿产资源属于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

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希望你我共同爱护!

来源丨青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