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化工公司清洗剂检出易制毒配剂获罪,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湖南一化工公司清洗剂检出易制毒配剂获罪,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公司销售的清洗剂里被检验出易制毒化学配剂盐酸,主营建筑外墙清洗剂的湖南株洲市石峰区诺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华化工公司)及负责人罗某被判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该案经湖南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2日一审宣判后,罗某上诉被驳回,他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高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再审一审判决书,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定诺华化工公司及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以无罪论处。

判决书显示,2012年,诺华公司将21500余千克盐酸清洗剂出售给长沙县暮云镇一私人作坊,该作坊未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和备案证明。据作坊负责人胡某当庭供述,他从有销售资质的诺华公司购买盐酸清洗剂至作坊内,兑水后贴上诺华建筑专业清洗剂标签出售。2013年,胡某被关押判刑,次年2月27日,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将罗某抓获。

2014年12月22日,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诺华公司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罗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请求经过二审被驳回,他随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3月7日,湖南高院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于次年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将此案发回长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此时距离首次判决已过去四年有余。

审理中,诺华公司及罗某辩护人均提出,公司销售的盐酸清洗剂是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应当作为犯罪论处。

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诺华公司依法办理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等相关证明,具有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的合法资质,其销售盐酸清洗剂时未审查胡某购买盐酸备案证明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该院认为,诺华公司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盐酸清洗剂皆用于合法生产需要,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因此诺华公司以及其负责人罗某的行为不应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9月27日,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诺华公司及其负责人罗某无罪,结束了持续近五年的“非法制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