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入宅打人,打人者没有持刀,被打者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吗?

多人入宅打人,打人者没有持刀,被打者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吗?

入宅打人是相对严重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行为人既有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我国刑法将其规定为牵连犯,按照从一重的原则处理。如果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实施殴打行为,只导致他人轻微伤及以下结果,按照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是导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结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多人入宅打人时,权利人是否可任其殴打呢?答案是否定。权利人可对实施殴打行为的任何一个人及其全体实施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一般正当防卫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的合法行为,法不得向不法低头是正当防卫制度赋予防卫人的权利,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无须退让,即使采取其他办法可以避免不法侵行为的发生,如选择报警等,权利人也有不选择的权利,直接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条件下,有限度的要求,一般认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轻伤及以下结果,无论如何也不过当,但这不是绝对的,根据不法侵害强度及对防卫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根据当时情况,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也不必然为防卫过当。其基本判断标准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有朋友提出,一个人面对多人殴打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时,是否为防卫过当?面对多人殴打一个人的情况,如果被打者不能采取有效手段制止殴打行为,被打者有被重伤甚至打死的可能,这要具体看多人殴打的强度,如果仅针对非要害部位一拳一脚的,此时被打者捡起地上的任何物品,将不法侵害者打成轻伤,其行为并不过当。相反,如果对其殴打强度大,打击的部位为要害部位,此时,被打者的人身危险性增大,此时 ,被打者将其打成重伤甚至死亡,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进行,笔者认为,也不过当。

多人入宅打人,没有持刀,并不能排除防卫人无过当防卫权的实施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无过防防卫权的规定,面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行为严重危险及人身安全时,就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无论其行为人打伤打死,均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只有用刀才是杀人行为,才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只要有要能导致他人伤亡可能的行为均可以类型化为杀人行为,实践中,用拳脚将人打死的情况并不比直接用刀将人杀死少。有的朋友说,如何才能不过当,很难判断,正当防卫的要求是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防卫人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如不法侵害人跑了,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可再进行防卫。笔者遇到一种情况,不法侵害人手持菜刀,防卫人手持木棍,双方近距离对峙中,谁也不敢先出手,这种情况下,防卫条件仍然存在,不法侵害并没有被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人随时可能对防卫人发起攻击,此时,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完全可以实施无过当防卫。再如,女性面对几个彪形大汉的不法侵害,完全存在无过当防卫的可能。

结语:正当防卫以防卫人能够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为限,面对暴力程度高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势力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越小。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只要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为必要,就不可能存在过当的问题。杀人行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无论不法侵害人是否持械,只要其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伤亡,仍可类型化为杀人行为,可以对其实施无过当防卫。

转自: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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